浙江省建筑业统计调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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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建筑业统计调查制度(年度和定期统计报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浙江省统计局北匕准2021年6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本制度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一、总说明(9)二、报表目录(11)三、调查表式(一)建筑
2、业企业基本情况表(浙建设建筑1表)(12)(二)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报表(浙建设建筑2-1表)(14)(三)建筑业企业外省经营指标季报表(浙建设建筑2-2表)(16)(四)建筑业企业境外经营指标季报表(浙建设建筑2-3表)(18)(五)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浙施工主要指标季报表(浙建设建筑3表)(19)四、主要指标解释(20)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做好建筑业经济运行状况分析,有效防范建筑业行业突发事件,保障对重大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有可靠、科学的依据,切实履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职责,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本调查制度的调查对象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浙江省具有特
3、级和一级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及外省进浙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集团公司下如有多个资质的法人单位,各个资质的法人单位均为调查对象,应分别填报。特级、一级资质的集团公司,如木部有经营实体,应填报本调查制度中的浙建设建筑1表和浙建设建筑2T表;如无经营实体,只需填报浙建设建筑1表。建筑业企业资质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资质管理办法。本调查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区、县(市)。(三)主要内容本调查制度主要调查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经济指标,包括企业概况、生产情况和财务状况等。(四)调查频率及时间本调查制度的报告期为月报、季报和年报。(五)调查方法本调查制度为全面调查。(六)组织实施本调查制
4、度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表制度基础上,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实施。(七)报送要求浙建设建筑2-1表是月报,报送时间为每月15日前,每年1月数据免报。浙建设建筑2-2表、浙建设建筑2-3表和浙建设建筑3表是季报,报送时间为次季首月15日前。浙建设建筑1表是年报,报送时间为在获批一级资质后下个月15日前。报送方式为信息系统联网宜报,报送单位登录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点击“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网上申报系统”录入数据。(八)质量控制各企业报送的数据,特别是财务数据,必须按企业确定的数据上报。企业报送的数据不作为考核的依据,但应坚持严肃认真的态度,不得虚报、瞒报。(九)统计
5、信息共享情况本调查制度的汇总数据可以同浙江省统计局共享。信息共享的责任单位为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统计指标公布情况本调查制度的数据作为内部资料使用,不对外公布。(十一)本报表制度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二、报表目录表号表名报告期别填报范围报送单位报送日期及方式浙建设建筑综1表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表年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浙江省具有特级和一级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及外省进浙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浙江省具有特级和一级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及外省进浙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获批一级资质后下月15日前通过网络填报浙建
6、设建筑2T表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表月报浙江省内具有特级和一级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浙江省内具有特级和一级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每月15日前通过网络填报浙建设建筑2-2表建筑业企业省外经营指标季度调查表季报同上同上次季首月15日前通过网络填报浙建设建筑2-3表建筑业企业境外经营指标季报表季报同上同上次季首月15日前通过网络填报浙建设建筑3表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浙施工主要指标季报表季报外省进浙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外省进浙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同上三、调查表式基层表(一)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表表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尚未领取统一
7、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口口口口口口口口一口20年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至:筑城统21一建和。年房省2设住1(3省江制2建江统O浙浙浙浙2表厅局号月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02法人单位名称:0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05行政区划代码Illll06联系方式邮政编码|IlIIl电话号码分机号:传真号码分机号:_电子信箱网址:_04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街(村)、门牌号07开业(成立)时间IlIIl年匚匚月08行业代码厂厂厂09建筑业
8、企业资质等级编码Illll10控股情况1 .国有控股2 .集体控股3 .私人控股4 .港澳控股5 .外商控股9.其它11登记注册类型内资110国有企业120集体企业130股份合作企业141国有联营企业142集体联营企业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49其他联营企业151国有独资公司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60股份有限公司171私营独资企业172私营合伙企业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90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210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22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90其他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20中外合
9、作经营企业330外资企业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90其他外商投资12隶属关系13从业人员期末人数10中央11地方90其他2.年末资产合计合计I万Ti千百十能亿助切L企业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外商资本(不笆用卷始资本)14企业资产情况的也亿助历阮阮国别(地区)名称及代码(请填写一到三个主要外资来源国或地区)汉字名称代码123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贲人:填表人:报出H期:20年月曰说明:1 .统计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浙江省具有特级和一级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及外省进浙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2 .报送日期及方式:报送单位在获批一级资质后的下
10、个月15日前通过网络填报。表号: 制定机关: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表厅局号月7包计311 2乡 ) E城统21 筑和 O年 建房省(2 设住 3 M省江舟2 建江统O 浙浙浙浙2(二)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报表法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口口口口口口口口一口20年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1本月上年同期甲乙丙12一、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人01二、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千元02三、签订合同额千元03上年结转合同额千元04本年新签合同额千元05其中:新签订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额千元06其中:在省外新签订合同额千元07四、建
11、筑业总产值千元08其中:装配式建筑工程产值千元09其中:钢结构产值千元10其中:基础设施产值(交通、水利、市政等)千元11其中:装饰装修产值千元12其中:在省外完成建筑业总产值千元13建筑工程产值千元14安装工程产值千元15其他产值千元16五、房屋建筑施工面积平方米17其中:新开工面积平方米18六、房屋建筑竣工面积平方米19七、营业收入千元20八、利润总额千元21九、应交增值税千元22其中:简易纳税千元23续表一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1一本月上年同期甲乙丙12十、所有者权益合计千元24十一、应收工程款千元25其中:竣工工程千元26十二、实际缴纳保证金千元27其中:使用保函缴纳千元28十三、在省外
12、独立核算子公司个数个29十四、在省外独立核算子公司完成建筑业总产值千元30十五、在境外完成建筑业总产值千元31十六、在境外完成营业收入千元32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O年月日说明:1 .报送范围:浙江省内具有特级和一级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2 .报送时间及方式:报送单位在每月15日前通过网络填报。3 .填报要求:本表填报数据为年初1月1日至每月底的累计情况。4 .标的请填报告期末的时点数据,而非累计数。()建筑业企业外省经营指标季报表表号:浙建设建筑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踪雅:沪和空誉设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一藐需:笨统%(2021)31S建筑业企业名
13、称:20年有效期至;2023年1月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代码在省外完成建筑业总产值(千元)新签订合同额(千元)独立核算子公司(个)独立核算子公司完成建筑业产值(千元)甲乙1234合计01北京02天津03河北04山西05内蒙古06辽宁07吉林08黑龙江09上海10江苏11浙江12安徽13福建14江西15山东167可南17湖北18湖南19广东20广西21海南22重庆23四川24续表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代码在省外完成建筑业总产值(千元)新签订合同额(千元)独立核算子公司(个)独立核算子公司完成建筑业产值(千元)甲乙1234贵州25云南26西藏27陕西28甘肃29青海30宁夏31新疆32不分地
14、区33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说明:1 .报送范围:浙江省内具有特级和一级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2 .报送时间及方式:报送单位在次季首月15日前通过网络填报。3 .填报要求:本表填报数据为年初1月1日至每季度底的累计情况。(四)建筑业企业境外经营指标季报表表厅局号月-3飕计311 2乡 ) 汽城统21 筑和 O年 建房省(2 色r制2 建江统O 浙淅浙浙2法人单位名称:jj: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膘覆: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口口口口口口口口一口;比准工亳:20年有效期至;序号国家名称完成建筑业总产值(千元)新签订合
15、同额(千元)甲乙12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说明:L报送范围:浙江省内具有特级和级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2 .报送时间:报送单位在次季首月15日前通过网络填报。3 .填报要求:本表填报数据为年初1月1日至每季度底的累计情况。(五)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浙施工主要指标季报表表号:浙建设建筑3表法人单位名称: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批准机关:浙江省统计局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口口口口口口口口一口批准文号:浙统制(2021)3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口口口口有效期至:2023年1月驻浙注册时间口
16、口口口年月日20年月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1一本季上年同期甲乙丙12一、在浙完成建筑业总产值千元01其中,在杭州市千元02在宁波市千元03在温州市千元04在易兴市千元05在湖州市千元06在绍兴市千元07在金华市千元08在台州市千元09在衢州市千元10在丽水市千元11在舟山市千元12二、在浙承揽项目数个13三、在浙签订合同额千元14上年结转合同额千元15本年新签订合同额千元16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曰说明:1 .报送范围:外省进浙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2 .报送时间:报送单位在次季首月15日前通过网络填报。3 .填报要求:本衣填报数据为年初1月1日至每
17、季度底的累计情况。四、主要指标解释1 .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组成。己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法人单位名称即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职务即依照法律或法人
18、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即为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等。分三部分填写:第一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第二部分:单位归属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村委会。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填写所在村委会的名称,第三部分: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代码即为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联系方式包括电话号码、邮政编码以及电子信箱和网址。开业(成立)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19、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合并或兼并的企业,按合并前主要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或最早开业的时间)填写;分立企业按分立后各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独立开业)的时间填写;与外方(含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行业代码是以本单位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比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建筑业中的小类填写,即四位小类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根据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划分的等级。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
20、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2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己领取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根据新版证书的主项资质等级项中的文字,暂仍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市200182号)的资质等级填列4位资质等级编码(劳务资质证书的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填报C990)。控股情况限全部企业法人填写。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L国有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
21、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2)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3)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2 .集体控股包括(1)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2)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于其他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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