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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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行政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第三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范围内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备案管理;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备案工作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承担。第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对提交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负责。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2、,应当自开展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表(附件1)及所附资料。第六条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备案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在收到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回执(附件2)。第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名称、地址、诊断类别等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变更表(附件3)及所附资料,其中新增诊断类别的按首次备案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原备
3、案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变更回执(附件4)。第八条职业病诊断机构拟不再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时,应在拟停止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前向原备案机关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变更表(附件3),并妥善处理职业病诊断档案。第九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在收到回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执业登记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诊断类别等相关信息的申请。省卫生健康委及时向社会公布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及变更等信息。第十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和相关工作人员法规、政策和业务技术等培训,改善职业病诊断工作条件,提高职业病诊断服
4、务质量和水平。第十一条浙江省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承担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日常质量控制评估工作。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备案。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省卫生厅浙江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审定管理办法(浙卫发2013120号)同时废止。附件:L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表2 .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回执3 .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变更表4 .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变更回执附件1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表机构名称(公章):填表日期:年月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职业
5、病诊断机构备案表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机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传真二、四、备案诊断类别(按照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在相对应职业病类别后面的括号内打7,并明确五、具体病种名称)六、(可多选)七、八、九、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电话一邮政编码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口职业性皮肤病口职业性眼病口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口职业性化学中毒口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口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口职业性传染病口职业性肿瘤口其他职业病口所附资料清单(1)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科目。口是否(2)具有专门科室承担职业病诊断的组织工作,设立职业病诊断办公室,设主任、联络秘书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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