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财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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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提供真实的财务会计信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的控制和管理,完整地编制决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努力节约支出;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加强会计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
2、效益;合理配置、核算和有效利用资产,保障国有资产完整;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统一财经方针和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配置;对财权、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会计事务进行集中管理。第五条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学校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融资项目及大额资金使用,经党委会讨论决定。第六条财务处是学校唯一一级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财务部门负责人是学校财经工作的具体管理者和决策执行者,其任免要
3、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资格要求。第七条学校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其财务人员应由财务处委派。其业务工作受财务处指导,并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学校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对委派财务人员统一进行选聘、定期考核、定期岗位轮换,委派人员须及时向财务处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第三章预算、决算管理第八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并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九条预算编制遵循“真实合法、全面完整、科学规范、确保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
4、则。对各项预算收支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所有财务收支完整地纳入预算统一管理;预算资金安排体现国家、省、市里的重大教育决策;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预算编制做到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第十条年度综合支出预算分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并采用“零基预算”和“三年滚动预算”的办法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结合上年度正常预算经费的执行情况及本年度财力等综合因素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按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确定的专门工作项目和学校年度工作目标进行编制。第十一条年度预算编制分阶段进行,先后为预算编制准备阶段、“一上一
5、下”阶段、“二上二下”阶段和内部细化阶段。财务处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年度工作重点、可用财力以及各部门编报的预算等提出预算建议草案,经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送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批复后下达。学校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对批复的预算在校内进行指标分解,按程序审批后下达各部门执行。第十二条年度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即生效。须严格按照预算额度和开支范围做好预算执行工作,保持合理执行进度,不得随意调整预算,不得无预算、超预算支出,不得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第十三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有较大变动,对学校收支预算影响较大时,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上报,待报批手续下达后办理年度预算的
6、调整手续。第十四条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分析机制。财务处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适时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第十五条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逐步推进综合支出管理绩效评价,加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六条财务决算是指根据学校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财务处按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依法对内、对
7、外提供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七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拨回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包括:1 .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2 .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
8、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十八条财政补助收入按预算批复、预算执行进度、预算用途、预算级次下达,不得以任何形式套取财政资金;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组
9、织征收,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第十九条各项收费必须按规定进行公示,由财务处按照核定的范围、标准收取,并使用合法、合规票据,其他各部门不得擅自收费。第二十条学校取得的投资收益、经营收入、出租出借收入和其他收入,涉及到有关应税事项以及减、免税政策,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管理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办法、税务部门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财务处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
10、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第二十二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由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部门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收代支,不得转移资金,逃避监督,各项收入必须做到应收尽收,及时入账。(一)学校鼓励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利用人才、技术、设施等资源优势,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二)附属独立核算单位在校内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
11、应以占用学校资产(资源)为基数,合理分摊占用成本,并视经营状况按合理比例上交学校,其上交比例由学校与独立核算单位协定。(三)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收入项目中涉及到出租出借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的,由财务处统一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四)各部门取得上述收入,应委托财务处直接收取,并使用合法、合规票据,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使用自制(购)票据擅自收取,严禁私设“小金库”。(五)附属独立核算单位须每季度向财务处报送财务报表,应上交的费用每半年上缴一次,年终结算后及时足额上缴。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三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
12、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等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二十四条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并严格执
13、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财务监督,严格审核、报销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第二十五条各项支出须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审核、支付结算制度,学校应明确各部门、各岗位职责,大力加强支出控制。(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各项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审批负责人、审批范围、权限及程序按学校财务支出管理办法执行。审批负责人长期外出,可指定专人代批,但事先应向财务处备案。各项经费的审批必须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对无预算、超预算及不符合预算规定用途的审批签字,财务处不予受理。附
14、属独立核算单位经费支出须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审批制度。(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财务处负责对支出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监督,依法全面审核各类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部门(项目)财务一支笔和经办人对支出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结算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四)加强大宗物资采购、大型修缮、科研经费、基本建设等支出及专用基金使用控制,其经费支出
15、审批、结算程序按学校专门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从国家、省、市财政和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改变项目或资金用途。要尽快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当年项目资金结转下年,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七条各部门要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培训费、会议费、劳务费、差旅费等支出。招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市里有关规定执行;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开支标准按照XX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XX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XX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和省、市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现金管理制度
16、、公务卡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及市财政局关于国库集中支付现金使用管理规定,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大力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政采制度,在政采目录范围内以及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必须实行政采,要规范采购行为,严禁将属于政采范围内的采购项目通过协商、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采。第三十条切实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定期对各部门的支出情况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第六章结余和结转管理第三十一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
17、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单独反映。第三十二条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三十三条切实加强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对财政拨款、捐赠等有指定用途的结余资金,要及时清理安排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十四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五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三十六条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
18、模。第三十七条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以及其他基金。(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第三十八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第八章资产管理第三十九条资产是指学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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