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三旧改造意见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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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丰县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促进我县“三旧”改造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我县当好汕尾市建设沿海经济带靓丽明珠排头兵提供空间保障,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根据广东省、汕尾市“三旧”立法和政策,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制定本细则。上位立法和政策已经有规定的,按照上位立法和政策执行;上位立法和政策中的规定被修改或未规定的,按照修改后的上位立法和政策及本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海丰县(不含深汕合作区)范围内的“三旧”改造活动。第三条【领导机构】县人民政府成立海丰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2、领导小组是县“三旧”改造工作的议事协调和决策审批机构,由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组成,统一领导我县的“三旧”改造工作,行使“三旧”改造项目标图建库、项目立项、改造方案、改造主体认定等事项的审批权。领导小组下设县推进“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旧办”),三旧办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对领导小组负责,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本细则中规定的项目具体审查和协调、推进工作。第四条【部门分工】各部门应当根据汕尾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部门职责积极参与“三旧”改造工作,共同推进我县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第五条【改造原则和方式】政府、市场主体和不动产权利人遵循省
3、政府确定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历史、分类施策、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基本原则,按照广东省、汕尾市立法和政策规定协作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对于县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片区、重点项目,因现状容积率、搬迁难度、公共利益项目等原因不适合采取市场方式改造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采取房屋征收、土地收回等行政方式进行低效用地再开发,强化控制指引,提升“三旧”改造规划可实施性,保障全市国土空间统筹优化和公共利益实现。第六条【税收标准】“三旧”改造项目涉税管理严格按照广东省“三
4、旧”改造税收指引的规定办理,不按照一般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交易办理。第七条【容错机制】参与“三旧”改造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根据广东省、汕尾市和海丰县的立法、政策,特别是倡导性政策推进“三旧”改造项目,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容错免责。第二章“三旧”改造立项和审批第八条【标图建库】不动产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市场主体或者镇(街)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三旧”改造标图入库相关规定,县“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汕尾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第十条、汕尾市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汕尾市旧厂房改造实施办法第二条、汕尾市旧村庄改造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对拟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准备相
5、关材料,向三旧办申请“三旧”改造项目标图建库,三旧办审查完毕后,按规定报汕尾市自然资源部门办理。标图建库涉及到不动产权证明的,三旧办应当会同不动产登记机构和镇(街)人民政府进行初步核查。第九条【意愿征集】“三旧”改造项目完成标图建库后,不动产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市场主体或者镇(街)人民政府根据初步核查的不动产权情况,向项目范围中的不动产权利人征求改造意愿。用地为单一国有建设用地地块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产权份额四分之三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物业权利人且占总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物业权利人同意;用地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有建设用地
6、地块的,每一地块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应当符合前项规定,且物业权利人同意更新的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汕尾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中第十二条第(一)项中的规定不再适用。第十条【小地块条件】拟“三旧”改造项目用地原则上不小于3000平方米,小于3000平方米的地块申请“三旧”改造的,地块“三旧”改造单元范围内的用地应当为完整宗地,土地及建筑物具有合法手续且地块内全部权利主体同意改造,并属于下列三种改造情形之一:(一)旧厂房改造升级为市、县人民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二)旧城镇中的商业区升级改造商业服务功能的;(三)为完善紧缺且独立占地面积较小的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块原
7、则上不得单独申报“三旧”改造项目,鼓励与周边改造项目通过划定改造单元进行统筹规划和开发,统筹公益性用地移交。小于3000平方米的地块申请“三旧”改造的,申报主体应当同时提交“三旧”改造方案。其中块改造范围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公益性用地应当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5%o移交的土地用于落实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第十一条【项目申报】申报主体应当向三旧办申报“三旧”改造项目立项,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三旧”改造项目立项申请书;(二)申报表格;(S)申报主体身份证明材料;(四)项目范围图、不动产现状权属图、建筑物信息图;(五)改造意愿证明材料;(六)不动产权属
8、材料及不动产现状照片;(七)申报主体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笫十二条【申报材料初审】三旧办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申报材料缺失、缺漏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权属核查】立项申报材料经初审通过的,由领导小组授权三旧办会同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建设部门、项目所在镇(街道)政府及相关不动产权利人开展权属调查和核实工作。申报主体应当配合权属调查和核查工作,编制改造范围宗地权属分布图和各宗地的权属状况列表(含权利人、权属性质、土地坐落、宗地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土地证书编号等)。第十四条【未登记不动产权利人核实】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在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地性质和权属进行核查后
9、,由相关权利人提供与权属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有)进行申报并承诺承担申报不实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可能产生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由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意见,并由当地镇(场)人民政府根据申报材料和意见对未登记不动产的权利人进行核实。镇(场)人民政府将核实结果在项目现场和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镇(场)人民政府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进行答复和处理,并在公示期满及异议处理完毕后将核实结果报告三旧办。该项工作所形成的相关材料仅用于申请立项的“三旧”改造项目中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核实,不作为土地及建筑物权属的认定依据,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如所涉“三旧”改造项目
10、立项,则由经核实的不动产权利人与改造主体签订相关补偿协议;如所涉“三旧”项目未立项,该项工作所形成的相关材料自动失效。第十五条【申报材料实质审查】权属调查完成后,三旧办进行实质审查,并在审查通过后会同申报主体完善申报材料后报领导小组审批。第十六条【审批及列入计划】领导小组应当在收到三旧办提交的实质审查材料后开展立项审批工作,审批通过的,根据规定列入“三旧”改造计划进行公告。领导小组可以对“三旧”改造计划进行有效期管理,对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三旧”改造项目,可以调出“三旧”改造计划:(一)自“三旧”改造计划公告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三旧”改造方案报批的;(二)自“三旧”改造方案批准之日起2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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