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学院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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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工学院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的教学管理秩序,完善学籍管理制度,使转学、转专业工作能够有序、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根据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XX理工学院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学生。第二章转学的条件第三条凡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四条转学只能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间进行。提前批次并有特殊要求所录取的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原则上应达到转入院校当年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
2、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3 .招生时为非计划内的;4 .指标生、指令生、国防生、调剂生,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5 .在同一城市院校的;6 .部队院校转入地方院校的;7 .初中起点大专班五年制的,前三年期间;8 .大学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9 .应予以退学的;10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三章转专业的条件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1.学生确有与要求转入专业相关专长(有省级以上与专业相关的获奖等证书原件),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学院审核属实的;2 .学生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市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具体标准见
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3 .经学院确认,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4 .给优秀学生重新选择专业开设绿色通道,第一学年学习成绩在专业排名前T0%的学生有一次重新选择专业的资格。在符合转专业规定的前提下,经本人提出申请,转出转入系同意后,需参加学院组织的转入专业加试考试,考试合格后由教务处审批,择优转入;5 .因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及学院学科调整的需要,经学生本人同意而调整专业者。6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复学时所录取的专业停招的,由学院安排转入相近专业。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专业转入上
4、一批次专业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3 .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如指标生、指令生、国防生、调剂生,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4 .跨科类的(文史类、理工类和艺术类之间);5 .应予以退学的;6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特殊理由不予考虑转专业:1 .文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专业转入理学、工学专业者;2 .在学籍处理过程中者。第九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其当年的高考成绩原则上应达到拟转入专业的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第十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转专业限定在第一学年内,且只限1次。第四章转学、转专业程序第十一条对于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学。
5、程序如下:1 .学生本人填写XX理工学院转学申请与审批表,经学生所在系讨论研究,确认学生申请的适当性,如同意转出,则系主任签字并注明符合转学条款,加盖系公章后连同证明材料及该学生成绩单一份(加盖转出系公章)报教务处审核。如不同意转出,应将书面意见通知学生本人;2 .教务处研究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以函件形式征询拟转入院校学籍管理部门意见;3 .在收到拟转入院校同意接收的书面函件后,教务处向省教育厅申领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教育部统一印制,一式五份),经主管院长审批签字盖章后,以函件形式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送拟转入院校签章;4 .我院接到拟转入院校返回的签章同意的申请表后,连同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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