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随机抽查工作指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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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川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随机抽查工作指引(第三版)淄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2月目录1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检查工作指引12建筑节能检查工作指引3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与质量执法检查工作指引74建筑市场行为检查工作指引115房屋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工作指引136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欠检查工作指引157建筑业企业检查工作指引178监理企业检查工作指引19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检查工作指引2110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检查工作指引.2611工程造价事项检查工作指引311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工作指引4013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查工作指引4714房地产开发企
2、业监督检查工作指引521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工作指引5816房地产中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6117住房租赁机构从业行为检查工作指引6318供热行业监督检查工作指引6419城镇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引662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检查工作指引6921质量安全扬尘抽查工作指引732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检查工作指引7623住房保障行为检查工作指引7824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引79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检查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绿色建筑的各项规定(二)检查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装配式建筑的各项规定二、检
3、查内容和方法(一)检查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绿色建筑的各项规定。1 .资料检查(1)检查被检项目的行政审批文件及施工图纸,检查施工图纸是否按建设条件进行设计;(2)施工图纸中绿色建筑有无违法、违规现象。2 .现场检查(1)按图施工情况;(2)所用建筑节能材料是否符合建筑节能要求。(二)检查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装配式建筑的各项规定。3 .资料检查(1)检查被检项目的行政审批文件及施工图纸,检查施工图纸是否按建设条件进行设计;(2)施工图纸中装配式建筑有无违法、违规现象。4 .现场检查:检查按图施工情况。三、检查依据(一)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
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二)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三)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技术措施发挥实际效果。建筑节能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检查(二)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检查(三)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施工过程的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检查。检查在售楼处和施工现
5、场是否将建筑节能信息置于醒目位置及公示内容是否与图纸一致。(二)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检查。查看墙体材料是否使用山东省建筑节能推广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产品目录中限制禁止的产品。(三)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施工过程的检查。查阅有无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保温材料有无见证取样报告,其导热系数、燃烧性能检测结果能否满足图纸设计要求;保温材料厚度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外窗有无见证取样报告,其传热系数、气密性指标检测结果能否满足图纸设计要求;有无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的情况等。三、检查依据(一)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
6、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7、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
8、材料和设备的。(二)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9、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2年4月通过,2010年10月29日修订)第三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民用建筑节能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符合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以及使用粘土砖的,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证
10、书的,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与质量执法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三)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四)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二
1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三)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检查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合规情况。(四)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勘察设计成果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合规情况,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行为。(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检查有关单位执行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情况,重点检查超限高层建
12、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情况。检查程序:1 .下发勘察设计市场执法检查通知;2 .检查方出示相应的检查文件或证件,明确监督检查内容;3 .被检企业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4 .检查方按检查方案对检查内容逐一进行检查;5 .检查方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企业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6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核实后依法提出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建议,下发执法告知书。三、检查依据(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正版)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
13、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10月2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条例进行修改)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
14、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三)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工作。(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
15、部门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五)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第32号令修改)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
16、活动的监督管理。(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第46号令修改)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行为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检查(二)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行为的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检查。检查建设手续、施工资料、工程款拨付、现场人员工资发放、材料采购、现场人员资格证书从业单位等情况,必要时对现场
17、施工人员抽查询问核查。(二)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行为的检查。检查资质证书、施工合同、施工资料、工程款拨付、现场人员工资发放、材料采购、现场人员资格证书从业单位等情况,必要时核对注册人员保险缴纳情况,对现场施工人员抽查询问核查。三、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订)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18、(建市规2019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房屋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检查(二)注册执业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检查。施工企业: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情
19、况;监理企业:检查项目总监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总监在岗履职情况。(二)注册执业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建造师和监理师: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必要时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检查资质资格证书、中标资料、施工合同、施工许可、施工(监理)资料记录签字及熟悉程度等情况,必要时核对施工现场监控、注册人员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和保险缴纳情况。三、检查依据(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
20、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企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二)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三)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建市201
21、535号)(四)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五)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
22、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欠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二)清欠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检查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审核发放公示表是否由农民工本人亲自签字按手印;检查在建项目是否有银行签章的工资发放流水,并且流水人员、金额是否与审核发放公示表吻合;现场随机抽查工人,了解是否足额发放工资,是否发放至银行卡。(二)清欠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L建设单位制度落实: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月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至农民工工资专户,提供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检查建设单位工程款是否按合同拨付工程款,是否执行过程分段结算,需提
23、供银行对账单等证明资料。2.施工企业制度落实:检查“一书两金一户一卡”制度是否严格落实;检查施工现场电子考情是否实现,是否已经与省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完成对接;检查劳务机构是否设置并发挥作用;检查现场维权公示牌、清欠制度标语等设置情况;检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是否严格按要求签订。三、检查依据(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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