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学院监考人员暂行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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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工学院监考人员暂行规则为做好XX理工学院各类考试监考工作,切实保证考试秩序和考场纪律,特制定本规则。第一条XX理工学院监考由教务处根据需要向理工学院各部门下达监考任务,由部门通知监考人员本人。如监考人员因故不能监考,由部门负责人另行安排接替人员,严禁漏岗事故发生。教务处组织的考试,各考场的监考人员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确定,各考场监考人员名单一经确定,个人不得擅自调换。考试课程的主讲教师须到考场,处理或解释课程试卷的问题。第二条监考人员须于考前30分钟一起到教务处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及考试有关材料。领取试卷时需共同核对考试科目、检查试卷袋封口是否完好,如有问题应立即提出并现场处理。第三条监考人员在考试
2、开始15分钟前进入考场,做好考前一切准备,包括考前教育、安排考生座位、清理考场等。第四条监考人员须要求考生按指定的座位就坐,并按考场考生名单逐一核对考生与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是否相符。第五条发放试卷前要严格清场,除考试必备的笔、尺等用具外,要求考生将已带入考场的书包、教材、参考资料、笔记本、作业本、练习本、草稿纸等物品一律集中放在教室指定之处。第六条监考人员应当众拆封检查试卷数量、按时发卷(一般提前5分钟),并督促学生填写卷头和检查试卷有无问题,有问题及时处理。但此时不准答卷,须待考试时间到方可答卷。第七条监考人员要认真清点考生人数,考生迟到30分钟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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