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服务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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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服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应急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深圳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服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为全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的专业人才队伍
2、。应急管理专家分为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和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委员会专家。第四条应急管理专家按照专业领域和本区实际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第一级分类,包括5个专业领域: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综合管理;第二级分类的专业组别,根据实际需要具体确定和调整。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进行一级分类,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第一级、第二级分类。一、二级分类中每个专业领域和专业组别均设置组长和副组长。组长、副组长由本行业领域内具有影响力的专家结合个人一员担任,组长、副组长牵头开展组内活动,组织技术研讨或专题调研,适时提出意见建议。第五条结合深圳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和我区实际,区应急委办负
3、责统筹全区应急管理专家库工作,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的统筹组建、维护和服务,并具体负责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综合管理类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以及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的产生和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处置的专家调度。区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分别具体负责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以及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的产生,和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处置的专家调度。第二章专家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第六条专家接受区应急委成员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的委托,在日常咨询评价、巡查检查、事故调查以及突发事件应对、事故调查、灾害评估等工作中提供智力支持。第七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主要职责包括:(-)为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
4、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二)为全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改革发展规划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三)应邀参与对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分析、研判和应急处置,参与突发事件事后评估工作。第八条专家委员会专家主要职责包括:(一)为我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划的研究、论证和修订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二)参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的各类调研与探讨、学术交流和课题合作,参与各类应急演练、宣教培训和公众传播等活动,参与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宣教培训和公众传播等活动;(三)参与各类风险评估、会商,提出防范对策,健全我
5、区安全运行风险评价机制;(四)参与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督查等工作,并提供现场技术指导;(五)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评估,为事故鉴定调查评估提供技术支持;(六)参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相关科技成果推荐及鉴定,促进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领域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七)完成委托单位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九条专家经聘任后,享有以下基本权利:(一)接受委托参与各类调研、评审、验收、巡查检查、调查评估等工作时,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勘查、调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及参加相关会议;(二)提出专家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有
6、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三)对全区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工作和本领域的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第十条应急管理专家经聘任后,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要求,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二)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服务(调查)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S)自觉执行回避制度,参加相关评审、验收、巡查检查、调查评估等事项与本人及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应当及时主动向委托单位提出需回避的事项,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四)遇有突发
7、紧急情况,接受委托单位委托时,应按要求时限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拒绝紧急调遣;(五)及时如实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活动的情况,积极参与专家年度考评;(六)出具专家意见或报告时,应对列明的隐患整改项目标明具体文件依据和法律法规标准条款,且给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七)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以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专家库成员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擅自以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专家库成员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产生的后果由专家个人承担。第三章专家的基本条件和产生程序第十一条应急管理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事业,具有良好职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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