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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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理工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生管理。第三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院,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十八大精
2、神,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3 .申请奖学
3、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申请勤工助学岗位;4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4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
4、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
5、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XX理工学院学生注册的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考试成绩不被认可。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6、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XX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第十四条学院按XX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规定对学生所修课程进行审查,并作相应处理。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第十六条学生在各种考核中的违规行为按XX理工
7、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暂行办法处理。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事先请假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并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节转学、转专业与出境留学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院的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专业推荐,拟转入专业同意,教务处审核,学院批准。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十九条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办理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L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 .由招生时所在地
8、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3 .招生时为非计划内的;4 .指标生、指令生、国防生、调剂生,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5 .在同一城市院校的;6 .部队院校转入地方院校的;7 .初中起点大专班五年制的,前三年期间;8 .大学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9 .应予以退学的;10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院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9、第二十二条转学、转专业的相关问题按XX理工学院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规定等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学生出境自费留学,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学院批准,可申请保留学籍两学期(含离校学期)或退学,学院提供学历证明及成绩单。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四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一般为基本学制加两年。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具体按XX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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