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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XX理工学院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
2、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或在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2年;对参军入伍的新生,应由学生本人或委托人或当地征兵部门向学校报送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对创新创业的新生,经学校招生与就业处审核通过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2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
3、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及XX理工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实施细则对其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XX理工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未办理注册手续者不享有在校内参与正常教学活动的权利,其擅自参加课程考核
4、取得的成绩按无效处理。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考试成绩不被认可。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第三章请假与考勤第八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自觉按时参加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设计、实习、劳动、军训、社会调查等都实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第九条学生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批准后方能生效。请假单由学生处存查。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须持有必要证明,请病假须
5、附诊断书。凡请事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事假2天以上(含2天),由系副书记批准。学生请假需离寝者须经家长同意,辅导员确认,事假不得超过2周。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规定视具体情况另定。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凡未经请假、请假未被批准、病假无诊断证明,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第十条学生考勤工作由系组织,任课教师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及所授课程的特点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任课教师应将学生出勤情况向学生所在系反馈。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所在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6、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第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五章学籍审查第十三条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审查,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籍处理,按学分进行学籍审查和处理,具体标准如下:(一)学生每学期应修课程所获得的学分最低不少于本学期应修学分的60%,某一学期所获得的应修课程学分少于本学期应修学分60%分以上者,在下一学期开学初给予学业警示1次;(二)学生应修的课程未取得学分累计达20学分及以上者(小于30学分)
7、,予以学业警示1次;(三)学生应修的课程未取得学分累计达30学分(含30学分)以上40学分以下者,可直接降级(留级)试读;第二次达到降级(留级)处理的学生,予以直接退学;(四)学生应修的课程未取得学分累计达40学分(含40学分)以上者,予以退学;(五)书面警示由教务处下发学业警示通知书,降级(留级)及退学处理决定书由学校签发;(六)降级(留级)编入下一年级重读的学生,其已经获得的课程学分予以保留。第十四条学籍变动送达程序。学籍变动由教务处出具学籍变动通知书,并送发有关部门和个人。(一)由教务处指定送交人,将学籍变动通知书送交给学生本人,并由学生在送达的学籍变动通知书上签字;(二)学籍变动通知书
8、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由送交人记明无法送达事由和日期,可采用留置送达;(三)学生对变动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通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教务处提交学校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五)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六)从通知书下发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以后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六章转专业、转学与出境留学第
9、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一)在校学习期间,经学校审核确认对本校其他专业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四)给优秀学生重新选择专业开设绿色通道,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学习成绩在专业排名前10%的学生有一次重新选择专业的资格,学校受理此例转专业学生时间为每年3月上旬;(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
10、要转专业者,学校可放宽转专业条件,适当调整专业。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一)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1学期的;(二)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3者之间跨类别的;(三)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四)低批次录取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五)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六)休学期间的;(七)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退回原专业的;(八)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等。第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
11、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第十八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转学、转专业给学生带来的相关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具体办理如下:一、转专业工作组织及程序:1 .转专业工作时间及组织。学生转专业工作安排在每学年开学初进行(成绩排名转专业除外),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工作。2 .转专业程序。学生本人填
12、写XX理工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审批表,连同不适应在原专业学习的证明材料一并上交到转出系;转出系对转专业学生转材料进行审核,包括:转专业审批表及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汇总名单,提交到转入系;转入系对学生拟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进行核对,并提出可替代或需补修课程明细,最终将所有材料上报教务处。3 .转专业报批及公示。教务处汇总全校学生转专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公示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期一周,公示无异议后,完成电子学籍异动处理。二、转学工作组织及程序:1 .转学工作时间及组织。学生转学时间在每学年开学初进行,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工作。2 .转学程序。学生本人填写高等
13、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连同不适应在本校学习的证明材料一并上交到所在系;所在系对转学学生材料进行初审,包括:转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提交到教务处。3 .转学报批及公示。教务处对转学学生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将学生转学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院长办公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公示转学学生名单,公示期一周,公示无异议后,将转学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递交至转入学校。4 .转入校审批。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公示无异议后,可以转入学习。5 .跨省转学。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
14、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6 .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学生出境自费留学,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可申请保留学籍2个学期(含离校学期)或退学,教务处提供成绩单、相应学历证书。第七章休学和复学第二十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超过6年;对于休学创业的学生,经教务处批准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8年。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时间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二)不能正常学习要求休学的
15、;(三)因学业成绩或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四)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时间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以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学生休学期间的人身安全行为责任自负。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时间单位,休学前,已考课程成绩有效。第二十四条休学的学生由教务处下达休学通知书,注明休学原因,休学起止日期及办理休、复学手续时间,由教务处按第十四条送达程序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在规定期限办理休学手续,并停止校内一切活动,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第二十五条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16、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取得学分等相关问题按照校际之间协议规定执行。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第二十六条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经本人申请(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经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可继续休学。第二十七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按休学通知书注明的日期持休学证明和有关证件向所在系递交复学申请,经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于开学后办理复学手续,由系安排到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的下一年未招生,由系与教务处安排到其它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17、(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我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三)要求复学的学生,应持街道、乡、镇开据的本人休学期间的表现材料,由系进行政治审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予以开除学籍。第八章退学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予以退学处理:(一)学业成绩未达到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四款的或者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
18、限未注册而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第二十九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对学生退学的处理,由教务处出具退学处分决定书,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由所在系按第十四条送达程序送达学生本人;(二)退学的学生,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三)退学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写实性学习证明。第三十条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第三十一条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九章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二条第八学期第三周后,进行毕业资格审核。由系负责全面鉴定,包括政
19、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等方面。第三十三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四条对符合XX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第三十五条提前毕业的学生修业年限为3年,且需满足以下条件:(一)任何课程考试无补考记录;(二)第5学期结束后应修完培养方案中前7学期所有课程;(三)每学期专业排名需在前20%;(四)第五学期前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提前毕业申请程序:(一)学生在第一学期开学前三周,提交提前毕业申请到学生所在系;(二)学生所在系进行审核,并指导学生制定提前修读课程计划,将所有材料上
20、报教务处;(三)教务处备案,并按计划在每学期末进行课程考核(如有课程考核冲突,学生需参加正常培养方案课程考核,修读课程办理缓考)。(四)符合提前毕业所有条件,由教务处出具学生总成绩单,办理学籍相关事宜。第三十六条学生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内学完本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但未取得规定的学分,按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第三十七条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离校自修方式学习、重做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考核合格或毕业设计(论文)通过,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学生,学校将为其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学士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三十八条结业的学生可
21、根据自己学习情况,可选择参加本学期期末考试,或选择参加下学期期末考试,每门课程一个学年内只能选择一次考试,考试申请须提前两周提交教务处。独立实验课程、实践教学课程必须参加课程重修。第三十九条提前毕业、正常毕业、结业换毕业证的学生,符合XX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均可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获得学位证书时间按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日期填写。第四十条对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第四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第四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送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管理平台注册。第四十三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XX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XX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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