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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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XX理工学院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
2、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或在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2年;对参军入伍的新生,应由学生本人或委托人或当地征兵部门向学校报送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对创新创业的新生,经学校招生与就业处审核通过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2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
3、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及XX理工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实施细则对其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XX理工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未办理注册手续者不享有在校内参与正常教学活动的权利,其擅自参加课程考核
4、取得的成绩按无效处理。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考试成绩不被认可。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第三章请假与考勤第八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自觉按时参加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设计、实习、劳动、军训、社会调查等都实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第九条学生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批准后方能生效。请假单由学生处存查。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须持有必要证明,请病假须
5、附诊断书。凡请事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事假2天以上(含2天),由系副书记批准。学生请假需离寝者须经家长同意,辅导员确认,事假不得超过2周。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规定视具体情况另定。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凡未经请假、请假未被批准、病假无诊断证明,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第十条学生考勤工作由系组织,任课教师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及所授课程的特点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任课教师应将学生出勤情况向学生所在系反馈。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所在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6、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第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五章学籍审查第十三条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审查,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籍处理,按学分进行学籍审查和处理,具体标准如下:(一)学生每学期应修课程所获得的学分最低不少于本学期应修学分的60%,某一学期所获得的应修课程学分少于本学期应修学分60%分以上者,在下一学期开学初给予学业警示1次;(二)学生应修的课程未取得学分累计达20学分及以上者(小于30学分)
7、,予以学业警示1次;(三)学生应修的课程未取得学分累计达30学分(含30学分)以上40学分以下者,可直接降级(留级)试读;第二次达到降级(留级)处理的学生,予以直接退学;(四)学生应修的课程未取得学分累计达40学分(含40学分)以上者,予以退学;(五)书面警示由教务处下发学业警示通知书,降级(留级)及退学处理决定书由学校签发;(六)降级(留级)编入下一年级重读的学生,其已经获得的课程学分予以保留。第十四条学籍变动送达程序。学籍变动由教务处出具学籍变动通知书,并送发有关部门和个人。(一)由教务处指定送交人,将学籍变动通知书送交给学生本人,并由学生在送达的学籍变动通知书上签字;(二)学籍变动通知书
8、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由送交人记明无法送达事由和日期,可采用留置送达;(三)学生对变动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通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教务处提交学校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五)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六)从通知书下发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以后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六章转专业、转学与出境留学第
9、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一)在校学习期间,经学校审核确认对本校其他专业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四)给优秀学生重新选择专业开设绿色通道,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学习成绩在专业排名前10%的学生有一次重新选择专业的资格,学校受理此例转专业学生时间为每年3月上旬;(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
10、要转专业者,学校可放宽转专业条件,适当调整专业。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一)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1学期的;(二)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3者之间跨类别的;(三)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四)低批次录取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五)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六)休学期间的;(七)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退回原专业的;(八)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等。第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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