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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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XX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方能入学。新生必须凭XX理工学院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
2、定对其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XX理工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
3、册手续。未办理注册手续者不享有在校内参与正常教学活动的权利,其擅自参加课程考核取得的成绩按无效处理。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考试成绩不被认可。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第三章请假与考勤第七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纪律,自觉按时参加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设计、实习、劳动、军训、社会调查等都实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第八条学生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批准后方能生效。
4、请假单由学生处存查。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须持有必要证明,请病假须附诊断书。凡请事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事假二天以上(含二天),由系主管主任批准。学生请假需离寝者须经家长同意,辅导员确认,事假不得超过两周。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规定视具体情况另定。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凡未经请假、请假未被批准、病假无诊断证明,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第九条学生考勤工作由系组织,任课教师根据本细则的原则及所授课程的特点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任课教师应将学生出勤情况向学生所在系反馈。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学生应当参加所在
5、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一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按培养计划应修的课程未取得学分,则须再修。对已通过该课程的考试而继续选修该课程的学生,可申请该课程的复修,经学生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复修课程按选课学分收取学分学费,两次成绩取高者记载。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XX理工学院课程平时成绩考核与管理实施办法(暂行)、XX理工学院期末考试管理办法、XX理工学院本科教学学分制实施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
6、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第五章学籍审查第十四条学院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审查,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籍处理,按学分进行学籍审查和处理,具体标准如下:(一)学生每学期应修课程所获得的学分最低不少于本学期应修学分的60%,某一学期所获得的应修课程学分少于本学期应修学分60%分者,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将由学院给予书面警示一次。(二)学生应修的课程未取得学分累计达20学分及以上者(小于30学分),予以书面警示一次。(三)学生应修的课程未取得学分累计达30学分(含30学分)以上40学分以下者,可直接降级试读;第二次达
7、到降级处理的学生,予以直接退学。(四)学生应修的课程未取得学分累计达40学分(含40学分)以上者,予以退学。(五)书面警示或降级处理决定书由学院签发,并由系负责按送达程序送达本人。(六)降级编入下一年级重读的学生,其已经获得的课程学分予以保留。(七)如学生除已获得培养计划内应修课程全部学分外,还获得了上一年级当学年应修课程的全部学分,则可以申请编入上一年级学习,达到要求者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第十五条学籍变动送达程序。学籍变动由教务处出具学籍变动通知书,并送发有关部门和个人。(一)由教务处指定送交人,将学籍变动通知书送交给学生本人,并由学生在送达的学籍变动通知书上签字。(二)学籍变动通知书无法送达
8、学生本人的,由送交人记明无法送达事由和日期,可采用留置送达。(三)学生对变动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四)教务处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教务处提交学院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五)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六)从通知书下发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以后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六章转专业、转学与出境留学第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如遇特殊
9、情况,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专业推荐,拟转入专业同意,教务处审核,院长批准可以转专业学习,由于转专业带来的相关问题,给学生本人造成学习等方面的影响由学生本人负责。第十七条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办理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学、转专业:(一)凡经学校审核确认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的其他系(专业)学习者;(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四)给优秀学生重新
10、选择专业开设绿色通道,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学习成绩在专业排名前10%的学生有一次重新选择专业的资格,学院受理此例转专业学生时间为每年3月上旬。(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十九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转学、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系和转入系审核通过,学院批准,由教务处备案;(二)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由转出和转入校加盖公章,由转出学校报辽宁省教育厅确认,方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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