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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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构建开放共享、公平公正、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效能,根据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管理活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第三条【交易原则】公共资源交易遵循统一规范、开放透明、公平竞争、高效便民原则,统一交易平台、规则流程和专家资源,推广集中带量采购等新型交易模式,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方向,坚持规范
2、化、法治化要求,坚持数字化、智慧化发展路径,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不断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市场主体】项目单位、竞争主体、中介机构、评审/评标专家等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自觉接受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第五条【政府职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或者重要事项的决策、协调和指导,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和履职考核评价机制。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指
3、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外,各县区(含经开区、工业园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再新设独立运营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社会投资的第三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的验收后鼓励其接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二章平台建设和交易管理第六条【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按照河南省
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规则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履行管理义务。第七条【平台内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信息化建设内容应至少包括项目服务系统、电子监管系统、大数据分析系统、信用信息系统,利用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持续升级,逐步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用,并与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信用监管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信用监管平台同步显示信用信息、诚信企业名单、失信企业名单)、政府采购平台互联互通,实现远程实时监管和电子签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重点项目交易进场“绿色通道”。第八条【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对项目的招标采购、合同履行
5、、项目验收等交易活动负责。项目单位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确保交易项目符合法定的交易条件;(二)项目招标、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尽量提前,原则上不晚于招标、采购活动开始前(发布招标、采购公告)30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网等渠道发布招标、采购计划,并及时确认交易公告、交易文件、成交公示和变更公告等交易信息;(三)根据项目特性对竞争主体资格进行审核;(四)按规定时限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签订项目合同;(五)按交易文件约定不超过法定比例收取履约担保;(六)组织交易项目验收,反馈竞得人履约信息;(七)对交易代理机构进行评价;(A)其他应当履行职责。第九条【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应当按照
6、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履行相应职责:(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具备独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根据项目单位所委托的交易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开展交易活动;(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实名登记,承诺对登记信息真实性负责;(五)拥有不少于5名以上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技术、商务需要,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明确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组中,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取得
7、工程类职业资格或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在职人员;项目负责人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由本单位依法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七)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更新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第十条【竞争主体】项目竞争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项目竞争主体应具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项目竞争主体应具备履行招标项目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三)项目竞争主体参加招投标活动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四)法律、
8、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一条【评标专家】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义务:(-)准时出席评标活动,遵守评标现场管理秩序;(二)遇到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回避;(三)在评标结果确定之前,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项目保密;(四)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对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不得委托他人代替评标;(五)不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代理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不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六)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调查工作,评标现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出的疑似围标串标报警信
9、息必须立刻报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七)参加依法组织的项目复审;(A)参加业务培训考核,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电子化评标能力;(九)及时更新在评标专家库的注册信息;(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交易目录】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制。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应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下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列入目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二)政府采购项目;(S)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四)国有产权和国有资产、国有股权、涉案资产、罚没资产、破产资产等交易项目;(五)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项目交易;(六)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碳排放权、林权等交易;(七)特许经营权等涉及公
10、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资源交易;未被纳入交易目录,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无法确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可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部门指定相关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第三章交易程序第十三条【登记受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电子交易,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依法依规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交易条件,不存在权属争议、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等禁止交易的情形,经审批后,项目单位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进行交易登记,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拒绝发布交易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第十四条【交易文件】项目单位应当参照交易文件范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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