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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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更好地为参保职工提供服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63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意见(烟政办字(2018)5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O第一条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并坚持以下原则:(一)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二)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二条市医疗保障局负责长期护理保
2、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做好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的筹集、划拨与经办管理;制定对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的考核标准,并进行监督和考核;对定点医护机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医疗保障局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办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商业保险机构负责做好全市长期护理保险日常受理评定、费用审核、结算支付、稽核调查、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等业务,并接受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监督考核。第三条依据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卫医政发(2010)9号)以及临床护理实践指南等有关规定,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制定适合我市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定点医
3、护机构按服务项目(但不限于规定项目)清单及相关服务标准、规范为参保职工提供护理服务。第四条失能失智评定由定点医护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负责。(一)定点医护机构应当成立专业评估小组,设置评估场所,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器材,对参保职工基本情况进行审核、评估。评估小组由定点医护机构的分管领导负责,指定一名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的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保医师任组长,由相关医保医师和护理经验丰富的护士参加。(二)商业保险机构应当成立专业评定团队,具有独立开展评定工作的办公场所、设施和符合主管部门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评定团队应当配备专业评定人员,包含从事临床医疗、护理或康复专业5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4、的医师和护士。医护机构评估小组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评定团队名单应当报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第五条参保职工因疾病、年老、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已达或预期达六个月以上,基本情况稳定,需要长期护理的,由本人或其委托人、监护人携带相关材料向定点医护机构提出申请。定点医护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针对失能评定和失智评定实行不同的评定流程。(一)失能评定1 .申请与受理申请失能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可以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自愿选定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医护机构提出申请,由定点医护机构负责受理发起。2 .评定实施(1)初审评估。由定点医护机构评估小组组织实施,按照评定内容进行首次评估。经初审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定点医
5、护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向商业保险机构提交评估结果。(2)等级评定。等级评定由商业保险机构指定2名以上专业评定人员实施。评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评定规程、保证信息准确、确保资料真实,评定资料应当由参保职工或其委托人签字,并保留视频影像资料,归档备查。(二)失智评定申请失智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可以由其监护人向自愿选定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医护机构提出申请,商业保险机构组织专业评定人员定期对失智人员进行失智和失能状态的统一评定。(三)结果告知商业保险机构应当在作出评定结论2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告知定点医护机构和参保职工。(四)争议处理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定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
6、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复评申请,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同商业保险机构组织复评,复评结果为最终评定结果。复评未通过的,近1月内基本情况未发生明显变化的,定点医护机构不得反复申报。参保职工中途办理撤床后,再次在原定点医护机构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经评估基本情况无明显变化的可以直接办理建床和联网登记手续;基本情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应当按规定重新申请评估。中途更换定点医护机构的,应当按规定重新申报。第六条评定内容包括失能状态和失智状态。以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BartheIlndex,见附件1)简易智能状态速检表(MMSE,见附件2)为评定依据。评定等级分为护理需求一至五级,分别对应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
7、表评分为60分、51-60分、41-50分、31-40分、30分;简易智能状态速检表评分W9分的,按护理需求三级对应,合并失能的,在其失能评定护理需求等级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第七条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护理需求等级被评定为三、四、五级的,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其他等级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一)申请医疗专护(指定点医护机构开设医疗专护区,为符合准入条件的参保职工提供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以下简称专护)的,评定护理需求等级应当为四-五级,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L终末期恶性肿瘤(呈恶病质状态)且存在较高医疗技术支持需求的;2 .因病情需要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矮管、深静脉置
8、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且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的;3 .需要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4 .因各种原因导致昏迷,短期住院治疗不能好转的;5 .患各种严重不可逆性疾病且全身瘫痪、截瘫、偏瘫,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0-1级,需要长期支持治疗的;6 .术后仍需要长期住院维持治疗的;7 .其他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认定符合专护条件的。(二)申请医养院护(指定点医护机构开设医养院护区,为符合准入条件的参保职工提供24小时连续在院照护服务,以下简称院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L患有以下慢性疾病:脑卒中后遗症(至少一侧下肢肌力为OTn级)、帕金森氏病(晚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晚期(
9、多个关节严重变形)或其他严重慢性病影响持物和行走、植物人状态;2 .需要长期保留胃管、尿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瘦管、深静脉置管等各种管道;3 .骨折长期不愈合,合并其他慢性疾病的;4 .达到专护申请标准的;5 .因各种原因(除精神障碍外)导致重度失智的;6 .其他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认定符合院护条件的。(三)申请巡查护理(指由定点医护机构定期指派医疗或护理人员,为符合准入条件的参保职工定期提供巡诊照护服务,以下简称巡护)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准入标准并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监护人提出申请的。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条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的支付能力,适时调整。第八条长期
10、护理保险资金支付内容包括“基础护理费用”和“日常照护费用”。经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础护理费用”(含参保职工在享受医疗专护待遇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负担10%,长期护理保险资金负担90%;“日常照护费用”以“照护服务包”的形式予以保障,参保职工个人不负担“照护服务包”费用。(一)资金承担的基础护理费用1 .专护和院护专护、院护的“基础护理费用”实行按床日定额包干的结算办法,由商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护机构按月结算,定点医护机构统筹使用。每床日包干标准为:专护: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护理需求四级、五级分别为190元、210元/人/天,一级医疗机构、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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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 职工 长期 护理 保险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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