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同盟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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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民主同盟章程(中国民主同盟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2年12月22日通过)序言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中国民主同盟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影响下,在民族危机空前严重时刻,由主张“团结、民主、抗日”的党派团体,于1941年3月19日在重庆成立,当时的名称是中国民主政团同盟。1944年9月改组为中国民主同盟。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民主同盟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坚持抗战,争取民主,反对内战,为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英勇斗争,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民主宪政运动、政治
2、协商会议、国共两党和谈、反对国民党当局召开“国民大会”的斗争中,与中国共产党密切配合,共同战斗,锻炼了自己,纯洁了组织。1947年10月,中国民主同盟被国民党当局宣布为“非法团体”,总部被迫解散。中国民主同盟在艰苦环境中继续坚持斗争,于1948年1月在香港召开一届三中全会,制定了和中国共产党携手合作的政治路线,与中国共产党共同为建立和平、民主、统一的新中国而奋斗。1949年1月,中国民主同盟公开宣告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年,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民盟的历史揭开了新的篇章。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民主同盟遵循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参加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推动
3、盟员和民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参加各项民主改革,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民主同盟同中国共产党共同前进,共同经受考验。广大盟员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改革开放后,中国民主同盟确立了参政党的性质、地位、作用,实现了工作重点转移,积极履行参政党职能,巩固和发展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推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服务,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服务。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作为最高政治领导力量,
4、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开启了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中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中国民主同盟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参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努力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实现到
5、二O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安排,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第一章总纲第一条中国民主同盟是主要由文化教育以及相关的科学技术领域高、中级知识分子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第二条中国民主同盟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在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按照政治自由、组织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开展工作。第三条中国民主同盟坚决拥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的领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坚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
6、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维护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优势,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积极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基本职能,积极参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第四条中国民主同盟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作为必
7、须牢牢把握的政治方向,把维护团结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基本任务,坚持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促进大团结大联合,努力为加快推进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凝聚共识、汇聚力量。第五条中国民主同盟坚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为履职尽责的工作重心。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践中,贯彻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等战略。坚持教育事业优先发展,为建设教育强国、提高全民族素质而努力;坚持科学技术
8、是第一生产力,为提高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而努力;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而努力;坚持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为建设美丽中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而努力;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人民共同富裕、共享发展成果而努力。第六条中国民主同盟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反对任何分裂国家的企图和行为。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坚决反对和遏制“台独”,促进祖国完全统一。加强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
9、侨胞的交往与合作。第七条中国民主同盟积极推进国际交往,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第八条中国民主同盟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等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第九条中国民主同盟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盟员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发扬民主、科学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第十条中国民主同盟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充分
10、发挥各级组织和广大盟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多做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反映盟员和民盟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一条中国民主同盟自身建设的目标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新时代多党合作要有新气象、思想共识要有新提高、履职尽责要有新作为的要求,以思想政治建设为核心、组织建设为基础、履职能力建设为支撑、作风建设为抓手、制度建设为保障,建设政治坚定、组织坚实、履职有力、作风优良、制度健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做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和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自身建设的原则是,坚持中
11、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政治联盟的特点;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第二章盟员第十二条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相关的科学技术和其他工作的拥有中国国籍的知识分子,自愿遵守中国民主同盟章程,可以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同盟。第十三条吸收盟员,要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申请入盟,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两位盟员介绍,由基层组织考察、讨论通过后,报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自治州及其以上委员会审核批准,逐级上报,由民盟中央备案。必要时,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自治州及其以上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盟员。第十四条盟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民盟章程,执行民盟决议,参加基层组织生活和民盟活动,按时交纳盟费;(二)参与
12、国家政治生活,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认真做好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四)密切联系群众,接受民盟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第十五条盟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二)参加民盟有关会议,讨论民盟工作,阅读盟内有关文件资料,接受民盟组织的教育和培训;(三)参加民盟所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向民盟的各级组织提出请求、建议和批评;(五)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可请求民盟组织帮助。第十六条盟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迁移至异地,应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第十七条盟员有退盟自由。盟员退盟,应以
13、书面形式提出,由所在基层组织报请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逐级上报,由民盟中央备案。自退盟之日起,其所任盟内职务自动终止。第十八条盟员无特殊情况,连续一年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与组织联系,不交纳盟费,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应予注销盟籍,由基层组织讨论通过,报上级民盟组织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批准,报民盟中央备案。第三章组织总则第十九条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国民主同盟的组织制度是:(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盟服从中央。(二)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委员,在发扬民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或等额方式选举产生。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在不能用选举方式产
14、生的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任免。各级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方式由同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决定。(三)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领导全盟工作。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所产生的委员会领导地方盟务工作。各级委员会对同级的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四)建立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和程序,完善议事、工作决策机制,使民主集中制规范化。(五)上级组织实施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并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盟员的意见,了解情况,及时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要贯彻执行上级
15、组织的决定,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请示和汇报工作,同时也要独立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上下级之间要互通信息,互相监督。(六)中央和地方组织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同一职务可连选连任两届,最多不超过三届。第二十条在组织发展中,以文化教育以及相关的科学技术领域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为主。发展盟员要坚持发展与巩固相结合,做到发展是为了工作和在工作中巩固提高。坚持质量优先,严格政治标准,注重发展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坚持体现民盟界别特色,不断优化盟员结构。第二十一条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盟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盟员和民盟组织,上级民盟组织应给予表彰、
16、奖励。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必要时可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三条新建或撤销地方组织,须报民盟中央批准。第四章中央组织第二十四条中国民主同盟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或中央委员会委托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由代表大会预备会产生的主席团主持。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三分之一以上中央委员提出要求,可以召开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二十五条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报告;(二)决定民盟的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修改民盟的章程;(四)决定中央委员名额;(五)选举中央委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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