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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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定义一、语源(一)指向部门法的意义上的语源(二)中国的“民法”,清朝末年来自日本(三)日本的“民法”,来自法德两国(四)民法诞生于古罗马帝国,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定义二、定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主体之间!(二)平等!(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四)总称!,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定义三、相关概念(一)商法(二)民法典(三)形式意义的民法与实质意义的民法四、民法的渊源(一)成文法(二)习惯法,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三、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
2、本法四、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三节 民法的效力一、定义:适用范围,发生法律拘束力的范围。二、对人的效力:中国领域内的中国自然人、法人;中国领域内定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三、空间效力:中国领域内。四、时间效力:生效、失效和溯及力原则(有利溯及原则)。,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一)民事立法、行为和司法的基本准则。(二)贯穿于全部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准则。(三)民事关系和民法文化的积淀与反映。二、平等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权利能力;主体地位;平等受民法保护。,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三、自愿原则:主体根据自身意愿享有权利和履行
3、义务。(一)根据自身意愿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二)协商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三)约定大于法定。,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四节 民法的原则四、公平原则:公平配置或确定权利和义务。(一)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二)民事责任的平衡。(三)风险负担的平衡。五、公序良俗原则:不得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与特征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2.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3.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二、意义1.民法方法论;2.进入民法的路径。,
4、三、基本特征(一)法律地位平等去除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成员,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态等因素。(二)主体意思自主自愿、真实;独立性。(三)主体范围广泛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本国人、外国人;成年人、婴幼儿、残疾人。(四)权利义务一致总体来看是一致的;一一对应的关系。,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各种学说三要素说、四要素说、五要素说等。二、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三、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指向的对象。行为、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等。四、内容:即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第二章 民事法律
5、关系,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一、概念: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二、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三、分类:1.行为。2.事件。,一、概念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的首要构成要素和运动的第一前提;形态: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包括国家);意味着独立法律人格的产生。,三、本质条件(一)商品交换是产生民事主体的基本前提(二)享有充分的财产自主权是民事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三)独立承担财产责任是构成民事主体的重要因素(四)民事主体必须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第三章 自然人一、民事权利能力(一)概念
6、: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特征:1、法律所赋予,内容和范围由法律直接作出规定。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3、与人身不可分割,不受限制或剥夺,不能放弃或转让。,(三)开始:始于出生1、出生时间:(1)一部露出说。(2)全部露出说。(3)独立呼吸说。出生后能独立呼吸的婴儿,应当进行出生登记。采独立呼吸说。2、胎儿的特殊保护(1)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2)但法律保护其出生后的利益,如继承法的特留份制度。3、特殊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一般来说,民事权利能力与年龄无关。(2)基于社会公益,某些民事权利能力必须达到一定年龄方可产生。如结婚的民事权利能力、劳动的民事
7、权利能力。,(四)终止:终于死亡1、民法上的死亡: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仅以生理死亡为限。2、死亡时间:(1)脉搏停止说。(2)心脏搏动停止说。(3)呼吸停止说。(4)脑死亡说。死亡标准应为不可逆转为理想状态。我国采呼吸和心脏跳动均停止为死亡的标准。,二、民事行为能力(一)概念: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1、其基础是意思能力。即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理解并能预见其后果的精神能力,其依赖于年龄和智力两方面因素。2、与民事权利能力的比较(1)民事权利能力不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2)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二)分类:生理标准+心理标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人):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A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B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公民只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
9、人的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公民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三)无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1、制度价值:保护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2、要件(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2)须经利害人关系申请(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3、撤销宣告同理。三、监护(一)概念:对无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被监护人:排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具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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