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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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工业与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工业与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所有企业、单位与个人(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与隶属关系如何,都务必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合法生产资格。任何企业不得无证生产或者销售本细则规定范围内产品。1.3 实施生产许
2、可证管理的工业与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为: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与商业用食品加工或者饮食加工器具。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工业与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证单元及型式类别见附件Io2 管理机构与检验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与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
3、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审查部负责起草、建议修订与组织向企业宣贯工业与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与产品抽样;审查汇总申请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与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2号邮政编码:102200电话:80111267、80119981(传真)联系人:詹玉兰、王宏洁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与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
4、证的企业申请受理与监督查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与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受理与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2. 4工业与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下列检验机构承担: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2号邮政编码:102200电话:(OlO)80111267传真:(HO)80119981联系人:詹玉兰、王宏洁国家食品加工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邮政编码:110021电话:(024)25893265传真:(024)25898718联系人:王也平
5、、王刚本着方便企业与自愿原则,企业可将被抽样品送上述任一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企业取得工业与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务必具备下列基本条件: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2.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标准名称与编号见附件2:工业与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标准、有关标准、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2.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与工艺要求;3. 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与检验手段;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见附件3:工业与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要紧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目录;应具备的检验仪器
6、设备见附件4:工业与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要紧检验仪器设备目录;出厂检验要求见附件5:工业与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产品出厂检验要求。3. 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与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与检验人员;3. 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 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有关要求。4. 申请与受理4.1 企业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注:递交申请时应携带原件,以备核查。)4.1.3换证企业提交全部单元的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4.2申请与受理程序4 .2.1企业应到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
7、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表格,按工业与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说明(附件6)的要求填写。申请书封面的“产品类别”一栏应填写“工业与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请书“附表一”的“产品名称”一栏应填写申证单元与所覆盖的型式类别;“规格型号”一栏填写型式类别所覆盖的产品实际名称与型号。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5 .2.2企业应按规定将符合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将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
8、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4.2.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备案,并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将有关材料转交审查部。4.3不管其性质与隶属关系如何,凡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4.4.1关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内各子公司或者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能够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务必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材料内注明;生产该产品的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名义出厂的产品,方可标
9、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关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内各分公司或者生产,应由经济联合体分别与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注:申请时报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与经济联合体的有关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务必将全部所属分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材料内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都务必同意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与产品检验,分别缴纳有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应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如新增加子公司或者生产厂,应及时申请补充生产条件审查与产品检验。新增加的子公司或者生产厂在生
10、产条件审查与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4.4.2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报送4.1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按4.4.1的要求填报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附件7)。4.5增加申证单元或者型式类别的申请已获取编号为XK01-302-XX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需增加申证单元或者型式类别,仍按本章规定的申请受理程序办理。申请时,除提交4.1.1、4.L2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证书附件的原件。对申请增加申证单元的企业,应进行补充生产条件审查与产品抽样检验;仅增加型式类别的企业,通
11、常只对该型式类别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不进行补充生产条件审查。对持有尚未到期的编号为XKOI-202-XXXX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申请新增申证单元或者型式类别,则按到期换证的要求重新申请,并对全部申证单元与型式类别重新进行生产条件审查与产品抽样检验。如原产品抽样检验报告出具不满2年,且其根据标准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则相应的型式类别不再抽样。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其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审查构成员务必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附件8)。所有审查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被审查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5.1.2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构成,审查
12、员应持证上岗,审查时可请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代表参加;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1.4审查构成员通常为2至3人。5.2现场审查5.2.1审查部应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生产条件现场审查。5.2.2由审查部制定审查计划,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提早通知企业与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5. 2.3现场审查时间通常为每个企业1至1.5个工作日。6. 2.4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根据工业与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附件9)进行,审查内容应覆盖审查办法中规定的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适用条款,现场做好审查记录。审查组长应确
13、保审查工作符合审查计划与审查办法的要求。7. 2.5现场审查结束前,审查组向企业通报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如存在不合格项,应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5.2.6 关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同意或者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处理。5.2.7 关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后,应认真进行整改,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后可重新提
14、出取证申请。6产品抽样与检验1.1 1关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现场审查的同时,按照工业与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及质量检验规则(附件10)的规定抽取样品,现场封样并填写抽样记录单(附件11)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符合规定程序与被抽样品的真实性负责。1.2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交检验机构。1.3 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样品后,应根据工业与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标准、有关标准、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附件2)与工业与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及质量检验规则(附件10)规定的标准、项目与方法,在1个月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
15、份。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数据的科学性与真实性负责。检验报告由检验机构存档一份,交付被检企业一份,报送审查部一份。6.4关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同意或者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6.5关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后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后,应认真进行整改,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后可到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但不再交纳审查费。省级
16、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15日内通知审查部,及时到企业抽样、封样,企业需重新交纳检验费。如产品检验仍不合格,2个月后可重新提出取证申请。7审定与发证7.1证书使用证书正本加证书附件模式。正本“产品名称”填写“工业与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每个取证企业授予一份证书正本;附件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所有申证单元,每一申证单元所覆盖的所有型式类别。每份证书正本附一份证书附件。打印证书举例:证书正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工业与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许可证证书编号证书附件:1 .商用箱式电烤炉:电烤箱、分层烘炉(装配型)2 .商用旋转电烤炉:卧式旋转烤炉3 .商用热风炉:箱式热风炉4 .注:未注明装配型的产
17、品全部为生产型产品。7.2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与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汇总与审核。7.3审查部应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转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每批申报材料应报送合格企业汇总表一份;每个申证单元报送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抽样单各一份。其中营业执照为复印件,其余均为原件。1.1 4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上报的合格企业汇总表与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1.5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
18、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1.6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1.7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8.1 工业与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8.2 申请企业持有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8.3 3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如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或者补充检验与审查方案,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8.4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要变化(如改制、改建、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
19、应在发生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有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与产品检验,达到合格要求后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后更换证书。8.5 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与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8.6 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及时在省级以上要紧报纸上
20、刊登声明。企业可持报纸声明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补发证书。8.7 获得工业与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自生产许可证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在产品铭牌、外包装或者使用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与编号。生产许可证标记与编号为:XK01-302-其中,XK为生产许可证标记;Ol为行业编号;302为产品编号;X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8.8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与编号转让他人使用。8.9 9销售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工业与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21、。8.10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务必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附件8),违者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9 收费办法9.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9.2 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含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与资料费)、产品检验费与公告费。9.3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
22、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9.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在企业获证后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9.5审查费与公告费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的规定执行。9 .6产品检验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99号文规定,产品检验费为每台样品3650元,由申请企业向检验机构交付。10 7如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颁布新的收费办法或者调整收费标准,则自新文件生效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10附则10.1 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527号文批准公布并正式实施。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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