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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子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为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人才多规格、多样化的要求,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培养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做到因材施教,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章学分制与学分第一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习份量、以学分反映课程地位和要求、以学生在一定条件下自由选课、自主学习为核心、以平均学分绩点评估学习质量,并把规定的毕业最低总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量和毕业标准的一种弹性教学管理制度。其基本特点是:(1)以学分表示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份量;(2)承认学生的个别差异,包括才能、特长、爱好、学习基础与勤奋程度等;(3)教学计划
2、具有弹性。第二条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业的基本计算单位。学生学完某一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学分。学生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和总学分方能毕业。第三条学分计算:理论教学课程(含课内实践教学)一般按16课时折算为1个学分(少量特殊课程除外,特殊课程及其折算办法一律须经教务处审核认可);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一周折算为1个学分,学分最小单位为0.5。第二章人才培养方案第四条人才培养方案是学院培养人才的总体设计和实施计划,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的基本依据,是指导学生修读课程的重要指导性文件。第五条人才培养方案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培养规格(知识要求、能力要求
3、、素质要求)、学制与学位授予、主干学科与核心课程、附表(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表、课程结构及学分比例表、独立设置的实训实验课学时与实训项目表)等。第六条各系(部)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遵照学院下发的XX女子学院关于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进行。第七条人才培养方案由各系(部)组织制订,报教务处及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一经审定,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者各专业根据学科发展和培养学生能力的需要,要求增设新课程时,应由系(部)提出,报教务处及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第八条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类。(1)必修课是为学生发展奠定必要基础的课程,分为通识教育必修课、女校通识必修课、专业基础课和
4、专业必修课。通识教育必修课指任何专业都必须学习的课程,是由学院统一开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人才的课程。女校通识必修课是指根据学院人才培养目标而开设的适于女性发展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特色课程,体现学院办学理念必不可少的课程。专业基础课是某一类学科必须掌握的基础课程,此类课程由专业所属系(部)开设。专业必修课,是指某一专业必须学习掌握的课程,此类课程是保证培养专业人才的根本,由各系(部)专业教研室开设。(2)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女校通识选修课和通识教育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分为专业限选课和专业任选课,是为适应学生个性化发展和培养特色人才需要,保证专业选课形成知识、能力的递进与
5、衔接关系而设置的课程。女校通识选修课和通识教育选修课是面向全校开设,旨在帮助学生了解相关专业知识,拓宽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人文艺术和科学素养。第三章成绩考核与学分绩点第九条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除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特殊课程)均须经过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则无学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第十条采用绩点制评价学生学习的质与量,以及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评价。用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绩点制是反映学生学习质量的一种成绩计算方法。分数成绩和绩点数的换算标准如下:百分制成绩与成绩绩点的转换关系五级制成绩与成绩绩点的转换关系百分制成绩对应成绩绩点五分制成绩
6、等级对应成绩绩点90-1004.0优4.080-893.0良3.070-792.0中2.060-69LO及格1.0低于600不及格0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课程学分绩点二课程绩点X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例如某学期某生修了3门课程:高等数学4学分(考试成绩为80分,对应成绩绩点为3)、基础英语4学分(考试成绩为72分,对应成绩绩点为2)、女性学2学分(考试成绩为88分,对应成绩绩点为3)o那么该学期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PointAverage)是(4X3+4X2+2X3)-10=2.6o平均绩点数只记载到小数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采取四舍五入法。为了使GPA准确
7、评价学生的学习,各门课程的成绩都应大致符合正态分布,各系教学科研办应对成绩分布进行检查,如偏离太远,应将成绩交系(部)负责人审核,要求任课教师对成绩作出微调。第四章选课、重修第十一条选课的基本要求: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及选课流程图选课;学生选课应遵循“必修优先”原则即必修课优先选择,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应先修先行课,再选后续课。第十二条选课的程序(1)选课准备详阅每学期期初公布的供选课程;选课时应注意先安排高学分、多课时的课程,同时应避免各门课程之间上课时间的冲突,以便顺利选课和作选课调整。(2)选课选课一般安排每个年级在两天时间内完成,教务处负责选课组织工作。学生选定课程后,无特殊原因不
8、得改选,确需改选的,应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3)补考与重修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一般安排一次免费补考(任意选修课不予补考,需重修)。补考不及格,必修课须重修,选修课可以重修或改修,重修、改修须缴纳重修(改修)费。重修的人数在15(含15)人以上的课程,教务处统一安排上课时间,并落实任课教师。原则上重修人数不足15人的课程,教务处不统一安排上课时间,由学生所属系(部)安排学生跟随下一年级修读。跟班重修的学生由系(部)统一发放重修听课证,在学期末系(部)统一回收重修听课证,并整理跟班重修学生名单、重修科目、所跟班级、平时成绩等信息汇总表格由系领导签字盖章后上交至教务处存档。重修学生应
9、在考试试卷的姓名右上方填写“重修”字样,便于任课教师记载成绩。所有重修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清重修费。能统一开课的重修课程,教务处负责通知各班选课代表将重修名单和重修学生的正式课表交教务处安排重修上课时间和地点。第五章留(降)级、退学第十三条学生每学年未获得该学年必修课应修总学分的80%者,给予学生学分告知警示。第十四条在第三学期开学时,学生未获得该学年必修课应修总学分的70%以上但未达到退学规定者,予以留(降)级警示。留(降)级后,学生学籍转入下一个年级,随下一个年级修读,已获得学分的课程不需重修。随下一个年级修读年限计入在校总年限,但不视为正常修业年限。第十五条学生在第五学期开学时,仍未取得必修课应修总学分的70%者,不允许进入下一阶段的学习,给予退学警示。根据本人申请,可跟班试读一学期,试读一学期后,仍未达到规定所修读课程总学分的70%者,不允许进入下一阶段学习,作直接退学离校处理。第六章学制和毕业要求第十六条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毕业所需各类学分,德智体美合格,准予毕业。第十七条在最高学习年限内未能修满毕业所规定学分者,发给结业证书,须办理手续离校。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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