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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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国林林产品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福州国林林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福州国林林产品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州国林林产品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二章委员会的组成第三条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外部董事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委员会成员和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长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经董事会通过可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职务的,其委员会成员资格自动丧失。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规定人数时,应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五条公司党群工作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作为薪酬与考
3、核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的支持部门。第三章委员会职责与权限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拟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绩效评价程序和薪酬标准及奖惩办法;(二)考核、评价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并根据考核结果,向董事会提出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兑现建议;(三)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七条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二)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S)定期或按照董事会的安排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条在必要的情况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章委员会会议第九条薪酬与考核
4、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委员会定期会议由主任委员结合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主任委员会应在7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董事会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三)2名委员提议时。第十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根据董事会要求确定。第十一条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各参会委员和列席人员。会议通知由党群工作部负责,可采用电子邮件、特快专递、电话以及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委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参会人员、通知发出的日期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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