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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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流程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流程,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特制定“选题、排查、查摆、反馈、整改、定向通报、回头看”等专项监督程序,具体流程如下:一、选题。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执法监督年度重点工作、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络和新闻媒体舆情较为突出的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通过定向征集、网络征集、召开选题会等形式广泛征集行政执法专项监督项目,确定监督主题,制定年度专项监督计划。二、排查。制定监督方案,成立专项监督小组,分组分片开展明察暗访,通过查阅台帐、评查案卷、实地查看、现场暗访等,将监督主题对应的执法问题记录下来。其中,实地查看、现场暗访应以照片、录音、录像等
2、形式予以固定。三、查摆。到被监督单位召开座谈会,听取工作汇报,当场通报排查情况,对能现场整改的立即整改;坚持问题导向,对排查出的重大、疑难问题,与被监督单位共同商讨解决方案。四、反馈。县司法局梳理汇总监督小组反馈的问题,依法制作、送达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并抄送县监委、县检察院。五、整改。被监督单位根据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整改落实,并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六、定向通报。整理汇总本年度专项监督开展情况、整改成效等,以专报形式报县委县政府领导,抄送县监委、检察院。七、回头看。巩固监督成果,将专项执法监督“回头看”纳入法治督察,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问责。文成县行政执法个案监督
3、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个案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个案监督,是指县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执法活动的个案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行政执法个案监督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主动监督和投诉受理相结合,以事后监督为主,不插手干预行政机关办理具体案件。第四条县司法局是县政府的行政执法
4、个案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全县行政执法个案监督工作。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一)因错误行政执法行为被投诉或举报的;(二)因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被媒体曝光的;(三)被发现可能存在不当行政行为的;(四)涉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的;(五)其它行政行为涉嫌违规违法的情形。第六条县司法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或其他单位移交的案件后,认为应当启动行政执法个案监督程序的,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5日内予以立案。立案后30日内应当办结并形成处理意见,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县司法局在工作检查中发现应当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的,按前款规定办理。第七条行政执法个案监督立案后,应当成立个案监
5、督检查组。个案监督检查组在执法监督中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第八条个案监督检查组可以视情邀请法治监督员、政府法律顾问和专家参加个案监督。法治监督员应当按照文成县法治监督员管理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第九条个案监督活动中,个案监督检查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系被监督行政执法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被监督行政执法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三)与被监督行政执法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第十条对在行政执法个案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由县司
6、法局责令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并报请县政府予以撤销。(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县司法局通知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提请县政府予以变更、撤销。(三)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县司法局责令其限期履行。第十一条对行政执法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县司法局依法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纠正,或报请县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变更、撤销。第十二条被监督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落实情况。第十三条被监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
7、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执法的;(二)不按规定要求报送备案,经催报仍不改正的;(三)拒不提供执法案卷,不接受查询和其他调查取证的;(四)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不予改正的。(五)对执法监督机构督办、交办及要求自行纠正的事项推诿、拖延办理的;(六)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第十四条被监督单位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司法局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的,建议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一)拒不接受调查询问的;(二)干扰、阻碍执法监督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三)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
8、匿、毁灭执法证据的;(四)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五)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有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六)对投诉、举报违法执法活动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七)有其他违法执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第十五条个案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不得滥用行政执法监督权,不得利用执法监督人员身份谋取私利或者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执法监督人员违反前款规定,依法收缴其监督检查证件,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行政执法个案监督流程为强化个案监督,规范行政执法个案监督工作流程,特制定“受理立案、调查核实、处理反馈、整改落实、结案归档”
9、个案监督程序,具体流程如下:一、受理立案。县司法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或其他单位移交的案件后,经初审,认为应当启动行政执法个案监督程序的,应当填写个案监督立案登记表,5日内予以立案。二、调查核实。县司法局成立个案监督检查组,进行调查取证。三、处理反馈。立案后30日内办结并形成处理意见,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被监督单位限期纠正;应当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提请县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四、整改落实(答复)。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落实情况。五、结案归档。县司法局应当在个案监督终
10、结之日起30日内,将个案监督中形成的证据材料及相关内部材料形成行政执法监督案卷,依法归档保存。文成县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的归集、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平台,是指依托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单位政务网进行对外公示(不另设单独网站),归集和公开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信息,及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的网络平台系统。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信息的归集和公开,应当遵循全面、及时、
11、准确的原则。第四条县司法局负责县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的具体管理工作,对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信息的归集、公开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归集的执法信息应当包括下列信息:(一)行政执法主体;(二)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件信息;(三)行政执法事项;(四)行政执法流程和办事指南;(五)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六)行政执法统计年报;(七)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应当归集的其他执法信息。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归集的执法监督信息应当包括下列信息:(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二)行政执法监督年度工作计划;(三)行政执法人员法治培训及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相关信息;(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案;(五)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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