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行政处罚18项.docx
《表行政处罚18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表行政处罚18项.docx(9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表二、行政处罚(18项)序号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备注1人非用的用位使工罚对单法童处动障察劳保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己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
2、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
3、政部门按照每使用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
4、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2人侵职未工权处用位女和年法的对单害工成合益罚动障察劳保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
5、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IoOO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6、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时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杳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六条第二款:”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九条第一款:“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
7、夜班劳动。第十三条笫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笫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IOoO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人处以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序号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备注3人不签动的用位法劳同罚对单依订合处动隙察
8、劳保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每使用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不按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继续使用劳动者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条第一款处罚。”4对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
9、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处罚动障察劳保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虽经协商同意,但违反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具体时限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
10、告,责令改正,除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外,并按每人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五十元以下罚。”5不人不足付者、最资的用位时支动资行工准罚对单按额劳工执低标处动障察劳保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保隙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
11、之一的,由劳动保隙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河南省劳动保隙监察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
12、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者举报、投诉或者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
13、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序号职权名称施构实机实施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备注6人不参项保缴会费为罚用位法各会和社险行处对单依加社险纳保等的动隙察劳保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卜的罚款。”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H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
14、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IOOO元以上5000元以卜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
1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一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第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
16、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卜.的罚款。”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
17、补足,并自欠缴之口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IOOO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第十
18、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接口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
19、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IOOOO元以下的罚款:(-)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障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第四十七条:“用人
20、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二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缴费证明的;(二)未按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序号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备注7收人非押者T金为罚用位扣动件押行处对单法劳证取等的劳动保障监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
21、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或者扣押个人
22、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逾期不退还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的,处以实收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逾期不退还证件的,按每证处以五百元罚款。”8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动障察劳保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职权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调整意
23、见及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24、。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州局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18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3365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