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高频考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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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高频考点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考点】法律体系的基本规定7大法律部门:(1)宪法(2)民法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7大法的形式:(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部门规章(6)地方政府规章(7)国际条约5大效力层级:(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如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如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4)新法优于旧法。(如物权法优于担保法)(5)特殊情况(总结3个原则):制定机关裁决;共同的上级机关裁决;家长裁判制
2、原理。家长裁判制: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考点】法人的具体规定1.条件(1)依法成立(合法);(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名、人、地、钱);(3)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责任);(4)有法定代表人。总结法人三独:名义独、财产独、责任独。2.分类(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营利法人经依
3、法登记成立。(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非营利目的成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3)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3.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关系:【总结】无论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还是法定代表人,其授权行为的法律后果,都由企业法人来承担。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考点】代理的具体规定1.主要种类(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2)法定代理无民事行
4、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2.转代理(1)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2)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3)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上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夕卜。3.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法定情形自始未授权:无,无;超越代理权:有(小),有(大);代理权终止:有,无。4.表见代理构成要件:(1)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
5、由;(2)本人存在过失;(3)相对人为善意。【注意】表见代理,本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但却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合同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法律责任。5.连带责任具体见下文。5.连带责任(不当或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教材原文】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1)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利益)【代理人+相对人一被代理人】【教材原文】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2)相对人故意行为应承担
6、的法律责任(无权代理)【代理人+相对人一被代理人】【教材原文】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3)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代理人+被代理人一相对人】【总结】谁和谁一起行使了违法行为,就对守法方/守约方/受损害方承担连带责任。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考点】物权的种类及具体规定物权自物权1.一般规定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2.特别规定土地所有权(1)国家所有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2)本所有相对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
7、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绝对集体所有。他物权1.用益物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手:设立(划拨、出让,登记),二手:流转。(2)地役权一手:设立,二手:流转。(3)宅基地使用权(4)土地承包经营权【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登记】2.担保物权(1)抵押、(2)质押、(3)留置【考点】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1.一手:设立【注:转让不是设立方式】(1)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2)设立方式:出让、划拨。(3)设立时间:自登记时设立。2.二手:流转(1)可以转让、互换、赠与或者抵押;(2)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3)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一自动续期;非住宅
8、建设用地一依法办理:(4)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注:全书2个“自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考点】地役权地役权1.一手:设立(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2)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3)地役权H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其产生不需要登记,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Ao(4)土地上已经设立了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2.二手:流转(1)需役
9、地及需役地上的权利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2)供役地及供役地上的权利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M【注:土地+地上权利二地役权,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一并转让,遵循“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理。】【考点】物权的效力变动物权1.不动产物权(1)登记生效;【注: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注意把握这个例外】(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2.动产物权(1)动产自交付生效;(2)例外情况,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0、考点】建设工程债的分类1.合同2.侵权(1)造成人身伤害的,肯定是侵权人债;(2)造成财产损害,没有合同关系的,为侵权之债;(3)造成财产损害,有合同关系的,为合同之债。3.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代他人管理事务。【注:损己利人】4.不当得利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权利,取得他人的利益,因此给他人造成了损失。【注:损人利己】1Z3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考点】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定知识产权1.专利权(D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2)授予条件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外观设计:新颖性、富有美感、适于工业应用。(3)保护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均自申请日起
11、计算。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2.商标权(1)有效期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可以无数次续期。3.著作权(1)主体(2)保护期限具体见下表。10年有效期续展后的再10年的有效期*CBD12个月6个月A:商标权核准注册之日;B:10年有效期届满之日;C:有效期届满前的12个月之日D: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E:续展后的再10年的有效期。(1)AB=BE=1O年;(2)BC=12个月;(3)BD=6个月。3.著作权单位作品著作权归单
12、位,单位承担责任(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职务作品一般:著作权归作者,个人承担责任;单位有优先使用权;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使用。例外:著作权归单位,作者有署名权。如:设计图、施工(1)主体图。【注:单位作品的作者是单位,而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公民个人】委托作品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归受托人。(2)保护期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自然人:终生及其死后50年;合同作品:最后一方死亡后50年的12月31日。法人:首次发表后50年;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1Z3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考点】担保基本制度(主合同)债权人(基础法律关系)债务人担保人担保的基
13、本规定1.担保方式(1)人的担保(保证);(2)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3)金钱的担保(定金)。2.反担保(1)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3.担保合同(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4.担保的主体(1)保证的担保人只能是第三人;(2)抵押和质押的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3)留置和定金的担保人只能是债务人。【考点】保证保证1.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与保证人。2.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注: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债务人履行在先,保证人履行在后,一般保证责任为补充责任】;(2)连带保证。【
14、注: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为终局责任】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连带。3.保证人资格不得成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注:主债务人也不能成为保证人。】4.保证担保的范围(1)主债权;(2)利息;(3)违约金;(4)损害赔偿金;(5)实现债权的费用。5.权利义务转让(1)主债权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主债务转让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
15、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6.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无论一般或连带,都按6个月计算,起点都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A二开始履行之日;B二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应履行完毕之日);AB二履行期间BC二法定保证期间,6个月;BD=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考点】抵押权抵押权1.主体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权人:债权人。2.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注: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押转移占有】3.抵押物1 .建筑物2 .建设用地使用权1.3 .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J登记设立建筑物Jr4 .在建物船舶、航空器5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
16、成品、产品6 .交通运输工具J合同设立,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7 .其他4.产生(1)不动产登记生效:B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2)动产登记对抗(签订合同,抵押权生效,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3)抵押权的产生与抵押合同效力的区分抵押合同自签字盖章时生效;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产生,动产抵押权自签订合同时生效,但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5.范围(1)主债权;(2)利息;(3)违约金;(4)损害赔偿金;(5)实现抵押权的费用。6
17、.转让(1)抵押物的转让应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2)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4由债务人清偿。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3)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考点】抵押权抵押清偿的顺位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勘误:教材说法是抵押合同,应为是抵押权或抵押物)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
18、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总结1】(1)抵押权登记生效时:依登记先后;顺序相同时.,按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登记对抗时(亦即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产生):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都未登记时,依合同生效先后,顺序相同时,按债权比例清偿。【总结2】记住这2个公式:(1)登记未登记的;(2)都登记/都未登记一时间(登记/签合同)一债权比例。【知识点延伸一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
19、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其他债权)(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买受人权利优先受偿权)(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的损失。(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总结3记住这个权利优先性排序公式:(D已经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的消费者/买受人(2)在6个月有效期内的工程价款儡受偿权(3)已经叠记的抵押权(4)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20、(5)普通债权/超过6个月有裾期的工Sfr【考点】质权质权含义是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注: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押转移占有】主体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权人:债权人;质物:移交的动产或权利。分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票)【考点】留置留置特点(1)留置权是法定权利;(2)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3)合法占有才可以留置。范围(1)保管合同;(2)运输合同;(3)加工承揽合同。保管(1)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考点】定金定金1.概念(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具体规定(1)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
21、(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3)注意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3.定金与违约金二者之间只能择其一选择适用。1Z3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考点】四大保险1.建筑工程一切险(1)属性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自愿险,非强制性。(2)主体投保人:发包人;被保险人:a.业主或工程所有人;b.承包商或者分包商;C.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3)责任范围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4)期限起始:开工时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终止:验收合格时或实际占有使用时(以先发生者为准);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
22、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具体见下图1Z30108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2.安装工程一切险具体规定含试车考核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3.工伤保险属性强制险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属性自愿险AC=建筑工程二处的保险期限ABCD图1Z30108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A:运抵工地之日;B:开工之日;C:验收合格之日;D:实际占有之日;E: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F: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终止日。1Z301090建设工程税收制度【考点】企业所得税(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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