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基层综合执法案件协调协作工作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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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基层综合执法案件协调协作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切实加强乡(镇)与市直业务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协作配合,根据中共XX市委员会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X办通(2022)X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综合执法工作中开展的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适用办法。第三条乡(镇)应当根据工作实际,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由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以乡(镇)名义开展执法工作。第四条乡(镇)依法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做到
2、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管理,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第五条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及其执法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I,规范其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其执法检查、受理、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第六条执法事项赋权前已结案的案件,案件资料由负责办理的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归档保存;已立案未结案的案件,由负责办理的市直业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保存档案资料。对于赋权前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移送乡(镇)的,负责办理的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与乡(镇)协商、视情况依法处理。第七条行政处罚事项赋权乡(镇)后,乡(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
3、法行为属于市直业务主管部门管辖的,或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乡(镇)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因调查核实等客观原因确需延长移送期限的,应事先告知相关部门,但移送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乡(镇)、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送部门受理情况;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得再行移送。第八条乡(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属于重大且疑难案件,需移送给市直业务主管部门的,市直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后,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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