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鼓励收养残疾儿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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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民政局、烟台市教育局、烟台市公安局、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烟台市医疗保障局、烟台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烟台市鼓励收养残疾儿童办法的通知(烟民(2023)20号)各区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卫健委、医保局、残联:关于印发V鼓励收养残疾儿童办法的通知(烟民(2019)75号)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我市仍施行此办法。为进一步鼓励家庭依法收养市儿童福利院内养育的残疾(孤儿、弃婴)儿童,我们制定了烟台市鼓励收养残疾儿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烟台市民政局烟台市教育局烟台市公安局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烟台市医疗保障局烟
2、台市残疾人联合会2023年4月7日烟台市鼓励收养残疾儿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5号)文件精神,鼓励家庭依法收养市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的残疾(孤儿、弃婴)儿童,参照机构养育的残疾儿童相关生活、医疗等政策保障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内居民家庭收养在烟台市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残疾(孤儿、弃婴)儿童。第三条本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收养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实行收养事项“一链办理”。第二章保障政策第四条为家庭收养残疾儿童落户提供便捷服务,对收养残疾儿童符合落户条件、材料齐
3、备的,实施“一窗受理,一站办结”。第五条家庭收养的残疾儿童(0T8周岁和18周岁后仍然在校就读的),收养人可凭收养登记证到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收养地民政部门按照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第六条对于家庭收养的残疾儿童实施从学前到高中阶段的15年免费教育。家庭收养的残疾儿童享受中等及以下学校“三免一补”(免杂费、住宿费、书本费,补助生活费)和随园保教免除保教费、伙食费政策;给予其生活费和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第七条家庭收养的残疾儿童(0T8周岁和18周岁后仍然在校就读的),其基本医疗保险金由当地财政予以支付;其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
4、分,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参照山东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的报销标准予以报销,资金由市福彩公益金支持。第八条家庭收养的残疾儿童,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参照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享受每人每学年1万元的助学金,资助时限为其入学就读期间,由市政府福彩公益金支持。第九条家庭收养的残疾儿童,可到市定点医院进行基本诊疗及康复治疗,市定点医院免收门诊挂号费、门诊诊疗费、急诊观察床位费、普通病房空调费、普通病房取暖费。第十条家庭收养的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
5、险且经残联认定的本市户籍未满17周岁(含)的脑瘫、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个人或者监护人提出医疗康复申请,经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且评估有康复指征的,其在我市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发生的合规医疗康复费用限额标准以内的部分,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康复救助资金共同承担;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定点医疗康复机构承担。第十一条家庭收养的残疾儿童中的苯丙酮尿症患者,其使用必需的(国家批准生产的限制苯丙氨酸成分的配方奶粉、米、面等)特殊治疗食品,纳入医疗救助范围。18周岁(含)以下患者所需特殊治疗食品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按100%比例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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