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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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 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 根据养犬管理规定、市养犬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 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养犬活动及 其管理工作。军警用犬、动物园观赏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第三条县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 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养犬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 作。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行
2、政部门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 作,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依法调解因养犬引 起的纠纷。广播、电视、报社、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有关养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养 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鼓励动物保护组织、宠物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公益 性宣传培训活动,参与养犬管理工作。第二章养犬管理区划分及养犬限制第五条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 分类管理。*镇所辖*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养犬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可以按照 养犬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第六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居民养烈性犬、大 型犬,禁止从事犬只繁育养殖活动。第七条
3、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8时至18时禁止遛犬。下列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及遛犬:(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二)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S)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餐饮场所;(四)公园、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五)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众文化娱乐及集会场所;(六)候车厅等公共场所;(七)宗教活动场所;(A)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场所。第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 可以订立养犬公约,设定本居住区禁止遛犬的时间段和区域 等其他养犬管理事项,并予以公示,养犬人应当遵守公约。第三章养犬免疫、登记及收容第九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 犬
4、病强制免疫制度,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强制免 疫制度。第十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携犬到动监 部门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接受犬病免疫接种,领取狂犬病免 疫证明。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县动监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采 取集中免疫、上门免疫或其他方式开展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 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狂犬病免疫档案。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接种。第十一条 个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向居 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个人身份证;(二)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S)犬只的两张二寸彩色照片第十二条 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单位 所养科研用犬、护卫用犬及
5、演艺用犬等特种犬的,应当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单位的资格和业务性质证明;(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四)养犬设施和场所证明;(五)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六)与单位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犬只数目清单(含犬种 名称)。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犬只,准予登 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公安派出所在犬只登记办证后应当建立养犬管理电子 档案。电子档案内容包括:(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二)犬只照片;(三)犬只的品种;(四)犬只免疫情况;(五)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号码、发放时间;(六
6、)养犬登记证书变更、注销、补发等情况;(七)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第十四条 县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动物保 护组织圈定犬只收容场所,由县公安机关组织收容下列犬只:(一)走失犬只;(二)流浪犬只;(S)单位和个人自愿送交的犬只;(四)被依法强制收容的犬只。为本条款第(一)、(二)项的犬只,任何人均可直接 送交犬只收容场所。第十五条 犬只收容场所所收容走失犬只的,应当予以 登记,并在犬只被收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或者公告 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15 日内,到犬只收容场所认领。第十六条 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走失犬只,流浪犬只, 单位或者个人自愿送交的犬只,以及除伤人
7、外的原因被强制 收容的犬只,经县动监部门检疫合格的,可以由具备条件的 单位或者个人领养。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30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 只,由犬只收容场所会同动物保护组织等处理。第十七条 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只承担狂犬病 疫苗及接种的费用,狂犬病疫苗及接种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 准执行。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 费。养犬管理费第一年每只犬收费500元;从第二年起,每 只犬收费200元。养犬管理费包括狂犬病疫苗及接种费用和相关证件制 作等费用。养犬人提供指定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登记犬只绝育手 术证明的,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由县公安机关收取,全额上缴县级财政,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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