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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新时代研究生评价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指全脱产学习,入学时档案、人事关系全部转入我校,并且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第二章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第三条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党的领导;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 .学习成绩优
2、异,科研能力突出。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请资格:1.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者;5 .年度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6 .学术失范行为者;7 .考试作弊者;8 .恶意欠缴学费者;9 .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10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惩处者。第五条学业奖学金设立三个等级,具体指标比例和分配标准如下:1.指标比例。一等奖:覆盖比例:5%,额度8000元;二等奖:覆盖比例:15%,额度5000元;三等奖:覆盖比例:30%,额度3000元。2 .分配标准。分别按一级学科和专业型学位类别的人数基数乘以设置比例,四舍五入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比例。第六条学业奖学金评选标
3、准(一)一年级学业奖学金评选标准一年级学业奖学金以研究生入学考试总成绩、入学前科研成果、第一志愿报考我校、本科学校层次等四个方面综合评定,按照60%、20%、10%、10%的比例折算,相加之和即为一年级学业奖学金的综合测评总成绩。测评成绩包括:1 入学考试总成绩折算部分G1.o学生入学考试总成绩(折算为百分制)60%;2 入学前科研成果情况G2o入学前有公开发表论文等科3 研情况的计20分,无科研成果的计15分;4 .报考志愿情况折算G3。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计10分,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计5分;5 考生来源学校类别情况G4。考生来源自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计10分;我校考生报考计8分;其他本科院校
4、5分。综合测评总分G=G1+G2+G3+G4(二)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标准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学研究、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等方面综合评定。四个方面各以100分为总分计算,然后分别按15%、20%、50%和15%的比例折算,相加即为学业奖学金的综合测评总成绩。测评成绩计算包括:1.思想品德G1.根据学生在遵守校纪校规、担任学生干部等方面的表现得分,具体得分由各培养单位按照学生担任学校、院系及班级干部等职务、实际表现情况等给予不同分值,满分100分。3 .学业成绩G2:为学生所修课程的平均成绩,按照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分别排名计算。4 .科学研究G3:
5、包括论文或著作发表情况、科研项目参与及成果情况、学术会议参与及表现等情况。科研成绩计分时,若发表有一类核心及以上论文、参与国家级课题的计100分;发表有二类核心论文、参与省部级课题、获得省部级奖励、参编教材(要有具体章节的署名)等的计80分;公开发表论文、主持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参与导师厅局级课题的计70分;其他科研成果计60分,累计不超过100分,参与课题及合作科研成果赋分可根据学生排名量化赋分。5 .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G4:根据研究生参加学校、院系和班级组织的学科竞赛、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校园文化等情况的得分,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赋分决定,满分100分。综合测评总分G=G1.X1.5
6、%+G2X20%+G350%+G415%第三章评审组织第七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全校评审工作,指导、检查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第八条相关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等工作。第四章评审程序第九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申请者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经导师推荐,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材料,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第十条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初审,确定符合条件的拟推荐学生名单,并统一填写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
7、生汇总表上报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评选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校长办公会通过,上报省教育厅。第十一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若研究生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并最终裁决。第五章发放与监督第十二条学业奖学金每年发放一次。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名单提交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接受监督。第十四条已获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如被发现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现象,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五条对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若参评学业奖学金,只享受学业奖学金荣誉称号,不发放对应的奖金。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细则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XX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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