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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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院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 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 范一一货币资金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 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院所拥有的现金、 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学院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的所有单 位和部门。第四条 学院财务处是学院货币资金的主管部门,对学 院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 的安全完整负责。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第五条 学院应当设立会计、出纳、稽核、档案保管等 工作岗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同时要建立货币资金管理岗位 责任制,明确主管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2、确保办理货币资 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第六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 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学院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第七条 学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 并根据学院实际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岗位轮换。学院负责人 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学院财务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的直 系亲属不得担任学院出纳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 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 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第八条对学院货币资金业务的支付建立授权批准制度。 具体规定以学院经费预算管理办法中的审批权限为准。但是 办
3、理提现业务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大额款项必须由主管会 计核算的科长、主管业务的财务处长进行审批并登记。除会 计出纳处理日常会计事务之外,动用学院货币资金进行账户 之间的资金调拨等必须经主管处长审批同意。严禁超越货币 资金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办理货币资 金的收付业务。第九条学院各部门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业务应当根据 学院发布的经费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 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 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 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 门报告。第十条学院必须按照学院发
4、布的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严禁经办人员超越程序 和权限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支付申请。学院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 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 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 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 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S)支付复核。复核人(指会计)应当对批准后的货 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 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 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 后,
5、会计制单交稽核人员稽核签章,最后由出纳人员办理支 付手续。(四)业务稽核。对会计、出纳人员每日办理的货币资 金业务必须由稽核人员即时进行核查,并签署稽核意见,对 IOOOO元以上的业务,实行重点稽核。(五)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稽核无误的记账凭 证,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 款日记账。(六)凭证归档。会计审核编制的记账凭证经由稽核人 员、出纳员盖章后于当日交会计档案管理员整理归档保存。第十一条学院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 决策和审批,如银行贷款业务等。同时,要建立责任追究制 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第十二条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6、或直 接接触货币资金。财务处主管领导应当定期不定期地对办理货币资金的 业务过程进行检查,同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主管领导处理。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第十三条根据学院实际,确定各出纳分管的现金库存 限额为2000元,当日经办的货币资金业务必须做到日清月 结,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若检查时发现 未按规定超库存限额留存现金的,数额较小的予以批评教育, 重者视同工作失误,给予行政处分,并扣发当月津贴.第十四条学院支付现金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的规定,按照条例中明确规定的现金的开支范围支付 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内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 结算。特殊情况需要支付现金的必须经
7、主管业务的科长和财 务处长审批。第十五条学院取得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出具有效会计票 据,收取现金的必须于当日及时由会计与出纳一同送交银行, 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学院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 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学院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 挪用、借出货币资金。第十六条 学院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当日及时入账, 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第十七条 学院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等 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 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每次取款金额20000元以内由出纳 直接到银行提取,2000050000元由主管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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