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办法、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则、渔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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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防范和遏制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分类、预警和防控工作。第三条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按照“全面排查、科学评估、量化分级、分类管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与属地负责相结合,属地负责为主,部门监督管控与船主自管自控相结合,自管自控为主,进行差异化、动态化管控。(一)自治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区内渔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监督、指导、综合协调。(二)市、县(
2、市、区)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组织实施,协调推动乡(镇)政府、村(居)委会落实渔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属地责任。(三)船东船长(船舶所有者和使用者,包括企业、公司和个人,下同),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全面负责,自觉有效排查、评估和管控安全风险。第四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台账,每年8月底向上级报送上一年度风险管控工作情况。第五条综合考虑渔业船舶事故起因、诱因、伤害方式以及风险点最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分为碰撞、自沉、风灾、火灾、机械损伤、溺水及其他7类风险。第六条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要风险危害
3、:(一)渔船脱检,救生、消防、通信、导航(如AIS、北斗)等安全设备配备不足或老化失效、功能失常,私自改变改造船舶,船体老旧,主机故障率高,渔船不适航,容易造成碰撞、自沉及其他事故,导致渔船损毁和人员伤亡。(二)船员配备不符合安全配员要求,无证上岗,岗证不符,有疲劳操作、酒后上岗、不按安全规范操作等不良行为习惯,船员不适任,容易造成碰撞、自沉、机械损伤、溺水及其他事故,导致渔船损毁和人员伤亡。(三)渔船装备易燃易爆、高压低温、有毒有害等设施和物资,操作使用不规范或发生其它问题引发衍生安全事件,容易造成自沉、火灾及其他事故,导致渔船损毁和人员伤亡。(四)木质渔船船体灰缝易脱落,水密性和抗撞击性较
4、差,货物装载不当,厨房用火和电器用电不规范,容易造成自沉、火灾及其他事故,导致渔船损毁和人员伤亡。(五)渔船作业需要航经危险水域,或可能遭遇极端天气、恶劣海况,出现超风级超航区航行行为,遇险救助难度大,容易造成碰撞、自沉、风灾及其他事故,导致渔船损毁和人员伤亡。(六)擅自改变作业方式,从事载客、载货或游钓、走私等活动,容易造成碰撞、自沉、溺水及其他事故,导致渔船损毁和人员伤亡。(七)渔船单船出海作业,遇险救助难度大,导致渔船损毁和人员伤亡。(A)渔船使用不合格油品,机舱有可燃挥发性气体仍启动机器,维修时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容易造成火灾、爆炸及其他事故,导致渔船损毁和人员伤亡。第七条按照风险受控程
5、度及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由低到高分为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四个等级:(一)低风险:如引发事故,不会造成人员伤害、或造成少数人员轻伤害、或仅造成船舶轻损害,直接经济损失少于IOO万元。(二)一般风险:如引发事故,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100万元以上IoO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三)较大风险:如引发事故,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IoO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四)重大风险:如引发事故,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第八条风险评估与标识方
6、法:(一)渔业船舶自评:每年6月底前,渔业船舶的船东船长组织自评,形成本船舶安全生产风险清单报当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评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船东船长对所属渔业船舶按船体结构、设施设备、渔具网具、作业方式、操作岗位、渔业船员、制度执行、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风险辨识和分类梳理,并建立健全本船舶安全生产风险清单(格式详见附件)。(二)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评估:每年7月底前,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对渔业船舶自评情况进行评估,综合研判,审查确定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分类分级结果。(三)结果报备:每年8月15日前,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分类分级结果上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根
7、据自治区渔业主管部门要求,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将本辖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分类分级结果上报备案。第九条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实施动态化管控,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应当调高其风险级别:(一)存在重大隐患被挂牌督办的;(二)抗拒渔业防台风转移、海上救助(救援)或敏感水域作业管控指令的;(三)非法载客、非法采捕的;(四)发生严重涉外渔业事件的;(五)发生致人死亡或重大伤害事故的;(六)上一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含)违法违规、受到渔业行政处罚的;(七)上级认定需要调高其风险级别的。第十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船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情况,编制年度监管检查计划,合理安排检查
8、频次。(一)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检查频次:1 .对存在低风险的渔船,每年监管检查不得少于1次;2 .对存在一般风险的渔船,每年监管检查不得少于2次;3,对存在较大风险的渔船,每年监管检查不得少于3次;4 .对存在重大风险的渔船,每年监管检查不得少于4次。(二)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检查频次:对存在较大风险的渔船,每年监管检查不得少于2次;对存在重大风险的渔船,每年监管检查不得少于4次。(三)自治区渔业主管部门检查频次:对存在重大风险的渔船,每年监管检查不得少于2次。第十一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船东船长履行下列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职责:(一)组织船员进行操作岗位风险培训,使船员了解岗位风险的危险特性以及可
9、能引发的事故后果,熟悉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二)加强渔业船舶风险公告警示,在船上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标明各岗位安全风险事项、事故隐患类别、风险隐患控制措施、紧急避险措施、应急自救措施、报警求救途径和方式等内容,使每一位船员知晓、熟悉应知的风险及应会的技能;(三)落实职业危害防控措施,配备符合标准的救生衣、防滑鞋、安全帽、手套等防护用品用具,定期检查更新,并监督船员正确使用;(四)按照闭环管理的要求,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直至隐患全部消除、漏洞全部堵塞、问题全部解决;(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职责。第十二条各级渔业
10、主管部门应当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工作纳入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对管控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当严肃问责追责。第十三条上述条款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制定目的:为防范和遏制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对渔业
11、船舶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级分类管控,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办法(试行)。二、制定依据: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参考广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渔船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办法等规定。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控管理。四、主要思路: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包括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分类、预警和防控等环节。五、主要内容:第一条规定制定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渔业船舶安全生
12、产自治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管控管理。第三条规定管控原则和各单位职责。管控原则为“全面排查、科学评估、量化分级、分类管控、属地管理”。自治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工作监督、指导、综合协调,市、县(市、区)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船东船长负责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四条规定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建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台账和报送风险管控工作情况。第五条规定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分类,共7个风险类型。第六条规定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要风险危害。第七条规定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划分为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四个等级。第八条规定风险评估与标识方法。渔业船舶首先开展自评,县级渔业主管部
13、门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逐级上报。第九条规定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实施动态化管控措施。第十条规定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后分类实施监管,根据风险等级不同安排不同检查频次。第十一条规定船东船长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职责,包括五种类型。第十二条规定制度落实责任。第十三条规定词语释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解释权和实施日期。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发挥督查作用,取得督查实效,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实,有效防范和减少渔业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
14、我区渔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区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对下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所辖地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渔港渔船管理、渔政指挥和执法机构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则执行。第三条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分为综合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两类。综合监督检查是对渔业安全生产总体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是对渔业安全生产特定工作或任务进行的监督检查。第四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渔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上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所辖地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更好落实。自治区渔业主管部门每半年组织1次对各设区市渔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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