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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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3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2、,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着力实现本质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
3、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保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县级以上人
4、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安全生产巡查、警示约谈和事故责任追究、绩效考核等制度,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应当明确有关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将安全生产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范围,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四、第六条第二款后增加:“对新兴
5、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第三款后增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五、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将其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平台、来信来
6、访等各种途径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完善受理、核查、移送、督办、处理、答复等处置流程,及时处理报告或者举报,并对报告人、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六、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管理数字化转型,扶持技术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七、将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八、将第十五条第四项中的“开展
7、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修改为“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和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九、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布局或者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实施。”十、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针对本单位生产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岗位及人员等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因素,定期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款,其中的“安全生产”修改为“生产安全”。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第五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
8、计分析,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十一、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引语句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实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该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十二、第三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危险作业人员应当具备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安全作业规程和应急措施。作业前检查所用工具设备、自身防护用品和周边环境,不能保证安全的,不得进行作业。”十三、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引
9、语句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进行研判,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十四、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数字化建设,依托政务服务网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加强行政执法、法律咨询、重大危险源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事故调查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等安全生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数字化水平。”十五、将第四十七条修改
10、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属地监管的有关规定,对涉及多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明确牵头部门,实施联合检查、综合监管。”十六、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道路运输单位”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将第二款中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修改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十七、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负责的事故查处进行督办或者提级调查。”十八、将第五十五条中的“一万以上五万以下”修改为“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修改为“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
11、修改为“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删除该条第八项。十九、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二十、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一、将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12、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二、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将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中的“道路运输单位”修改为“运输单位”。(三)将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
13、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第八项中的“储存”修改为“储存、装卸”。(四)将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中的“风险管控”修改为“风险分级管控”。(五)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制定”修改为“制定并实施”。(六)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二项中的“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处”修改为“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七)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经营场所”修改为“生产经营场所”。(A)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中的“挤占、堵塞疏
14、散通道、通风口、消防通道”修改为“占用、锁闭、封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九)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按照有关规定”修改为“按照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修改为“相应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后增加“依照规定”。(十)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安全生产”修改为“生产安全”。(十一)将第二十五条中的“事故隐患排查”修改为“安全风险研判和事故隐患排查”。(十二)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现场监管”修改为“专门”。(十三)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中的“道路运输”修改为“交通运输”。(十四)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矿山建设项目”修改为
15、“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十五)将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中的“组织指导”修改为“依法组织、指导或者参与”。(十六)将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修改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十七)将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的“可以”删除。(十八)将第六十条中的“五千”修改为“一万”;将第六十一条中的“一万”修改为“二万”。(十九)将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爆破、吊装”修改为“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9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16、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三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
17、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着力实现本质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
18、,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
19、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保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安全生产巡查、警示约谈和事故责任追究、绩效考核等制度,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
20、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应当明确有关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将安全生产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范围,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履行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未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职工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22、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将其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平台、来信来访等各种途径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完善受理、核查、移送、督办、处理、答复等处置流程,及时处理报告或者举报,并对报告人、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第九条有关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
23、产信息交流、技术咨询、教育培训等服务,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管理数字化转型,扶持技术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研究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
24、准,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四)具有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危险作业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六)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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