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新阐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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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 化。1近年以来,围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的相关改革正不断推进。 目前,学界对民法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的理论探讨众说纷 纭、莫衷一是,主要有纯粹私权说、纯粹公权说与公私混合性质说。 纯粹私权说倾向从私权(利)角度理解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纯粹公 权说倾向于从公权(力)角度理解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私混合性 质说认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既有公权(力)的一面也有私权 (利)的一面。我国宪法规定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即全民所 有”,其为民法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展开提供根本法依据。 但是,就民法中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而言,纯粹公权说与纯
2、粹私权 说均带有强烈部门法色彩,未能在法体系上整体阐明自然资源国家所 有权性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在建立健全全民所有 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管理体系的背景下,有必要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 权的公私交融性质进行充分阐释。一、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纯粹公权说的批判及借鉴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纯粹公权说特征鲜明,明确指出自然资源国家所 有权本质为公权力。有学者认为不仅在民法上存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 权,宪法上和行政法上也存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2在此基础上将 后者自然分析为一种公权。然而,即使我国民事法律明文规定自然资 源国家所有权时,有学者仍坚持认为这是一种公权,此为自然资源 国家所有权纯粹公权说所
3、持基本立场。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全民性、客体的公共性决定了自然资源国 家所有权的公权力属性,这是一种以公权力方式行使并受公法约束的 所有权,本质上是国家公权力。(一)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纯粹公权说与当前政策精神不符在中央层面,将国家作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者的战略思考 是一以贯之的。近年来,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制度设计越来 越受到顶层设计的关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自然资源资 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2 O 2 2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全民 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机制试点方案(下称试点方案), 提出“落实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
4、责,探索建立全 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机制”。试点方案将全民所有自然 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明确为“主张所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 责任、落实权益”五项内容,如国家不能成为民法意义的主体,则不 能成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者,那么上述中央的“主张所有、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落实权益”政策思路都是无法具化 落实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纯粹公权说重视自身理论演绎,将国家 的管理与国家的财产归属进行切割,忽视国家在对自然资源进行公法 意义上管理的同时也存在民法意义上所有的可能。(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纯粹公权说与现有法律规定不符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纯粹公权说立足于国家无法直接支配自然
5、资源, 不能成为所有权人的论点,直接绕开自然资源整体意义上的国家所有 权而进入“资源物”的国家所有权,解释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这一公权上“催生”私权意义的资源利用权。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纯粹公权说洞察纯粹私权说的视角局限,深刻阐述了自然资源国家所 有权与民法传统物权的本质差异,具有积极价值的一面。然而,其不 足之处在于固守部门法特点,片面认为民法体系只有私人所有权这一 典型所有权类型,“一棍子打死”地认定如若不符合私人所有权特点 即非私权,又全盘否定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公私交融的可能,完 全从公法层面理解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这自然导引出自然资源国家 所有权纯粹公权的性质。对自然资源国家
6、所有权性质的探讨应当紧紧 围绕法律文本,忽视现有法律规定而作理论探讨并不实际。从法教义 学而言,民法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不应脱离实定法的拘 束,应尽可能地对民法典等法律规范进行理解、阐释与澄清。社 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根源性法律表达首先体现在国家根本大法宪 法之中,而宪法文本具有高度抽象性与概括性。宪法规定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具体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 度设计则由民法等部门法落实。退一步讲,若认为宪法上存在自 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进而认定宪法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公权, 这在逻辑上无可厚非。但若认为民法典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仍为公权,这无法解释民法典物权编中缘何大费周章
7、地规定自然 资源国家所有权条款,也无法解释民法典为何专门新增本为国家 管理范围内的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更无法解释民法典国有 自然资源所有权豁免登记条款的设置。文章认为,自然资源国家所 有权纯粹公权说似乎有将宪法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与民法上的自 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混为一谈之嫌,在此逻辑展开下已逼近自然资源国 家主权的论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说深入观察到自然资源国家 所有权的公共属性而不断加以抽象拔高,对民法体系的实定规范与价 值体系却置若罔闻。令人疑惑的是,落入民法制度范畴之中的自然资 源国家所有权难道就没有一点民事权利元素?实际上,自然资源属 于国家所有至少具有以下三层含义:其一,主权国
8、家对自然资源享有 主权意义上的控制权。其二,在宪法上规定的自然资源归属国家所有。 其三,在民法上规定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三者层层递进,互有 联系,不能简单划一地理解或探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纯粹公权说 否认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民法意义的存在,最大原因是基于传统民 法物权理论的理解前提。传统民法物权理论建立在典型的私人所有权 基础之上,解决财产在私人之间的定分止争以及物尽其用的基本问 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我国宪法上社会主义全民 所有制所承载的反对人剥削人、实现人的解放、人的全面发展的理想 目标要通过各个部门法协同落实实现,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是 实现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重要路
9、径之一。之所以在作为国家基础性 法律的民法典中规定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是因为要防止自 然资源之上产生剥削垄断与不公平分配的问题,确保最终实现自然资 源“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尽管带有社会主义元素的自然资源国 家所有权制度与传统民法物权理论存在诸多差异,但是落实在民法之 中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要面对的、需解决的仍是一个定分止 争、物尽其用的民法问题。在自然资源呈现稀缺的背景下,将重要的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有利于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正确处理关 乎自然资源的长远利益、整体利益问题,并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的多 元利用预设具体制度安排。文章认为,试图在现有民法典立法体 例下脱离规范文本忽视自
10、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私权元素,将自然资源 归属主权国家控制、宪法规定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与落实于民法中的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混为一谈不符实际。(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纯粹公权说的有益借鉴自然资源与民法上所有权的其他客体存在本质差别,其根源在于自然 资源财产所蕴含的资源属性。资源性财产法律调整的不同的价值目 标、理念、基本原则等导致了其与纯财产法律调整之间的明显差别。 网作为社会公共财产,自然资源全民所有的法律实现路径就不可能为 民法所独占。而在自然资源全民所有的民法表达与实现路径中,社会 主义全民所有制条件下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也不可能是纯粹私权。 一方面,自然资源是我国国民财富的重要来源,自然资
11、源国家所有权 行使及国有自然资源收益的公正分配需要公法加以约束。另一方面, 无论是当代个体还是后代个体,都具有基本物质保障的需求,故当代 个体与后代个体都有权公平地获取其维系生存所必要的自然资源,这 也需公法加以保障。围绕用途管制规定、合理利用规则、利益共享机 制等,国有自然资源受到严格的公法调整。自然资源与民法上所有权 的其他客体存在差别,还在于自然资源财产所蕴含的生态属性。自然 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系统,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各种 自然资源尽管概念上分离但在现实自然界中彼此交叉融合,自然资源 具有的这种整体系统性就决定了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需由国家依照 公法规则统一规划、综合管理。在
12、新发展理念引领下,为协调自然资 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与生态价值可能发生的冲 突,国家必须为保障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规划管理体系,确 保可代表全体人民正确处理关于自然资源的长远利益、整体利益问 题。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纯粹公权说符合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所 承载的对社会公平正义理念的关切与追求,旨在防范自然资源国家所 有权制度完全遁入私法,并抑制私法技术滥用的可能性,此为自然资 源国家所有权纯粹公权说提供的有益借鉴。二、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纯粹私权说的批判及借鉴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纯粹私权说重视从私权路径上实现自然资源 全民所有的宪法任务,具有忠实于实定法的特点。民法典关于自
13、 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规定沿袭物权法的立法设计,在物权编所有 权分编中专章规定“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宣示 了矿藏、水流、海域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自然资源国家所有 权置于所有权逻辑之下,有学者在物权法制定前就主张基于平等 保护原则将私人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平等对待。新近的自然资源纯 粹私权说亦特征鲜明,其最大特点是认为“私法内外均不存在特殊的 国家所有权” “民法典并未确立特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提 出要在法律上设计不颠覆物权法基本原理的物权实现机制,从而一定 程度上满足形式理性的要求,既做到兼顾公有又兼顾传统物权秩序。 9其代表性观点认为,如果需要利用市场化交易机制实现
14、自然资源的 保值增值和有效利用,才需要在特定自然资源上建立国家所有权9(一)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纯粹私权说追求形式逻辑而忽视实质理性潘德克顿法学体系以物权与债权为基轴,其中在物权体系中以所有权 最为典型。1 0所有权是最典型的私权,是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支配 的权利。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纯粹私权说中,则是将自然资源国 家所有权与传统上私人所有权作绝对参照。虽然以实定法角度分析, 坚持自然资源全民所有民法实现路径是必要的,但若一味追求私人所 有权形式逻辑便会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实质理性置之不顾。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是一种公共财产,而且是公益性最强的一类公共财 产。考察所有权的历史,罗马法对于可有
15、物与不可有物的类型区分即 开始表征明确某些公用物的归属与利用的设定不按照私人所有权的 模式设立,U 1而是由国家以特别方式享有与支配,其目标是维护公 共利益。追溯罗马法规定,凡有经济价值并可转换为金钱价值的都是 物。不论有形、无形,对世、对人以及法律上的利益,都在物的范围 内,如空气、海洋、山川、河流等都属物的范畴。12许多自然资源 在罗马法时代为“不可有物。即不可为私人所有之物。11置于同 一逻辑之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约束下自然资源等公共财产之上也不 能设置私人所有权,故而才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或集体所有权之存 在Q社会主义国家没有自身私利,这就决定了我国并不能像其他国家 一样作国有公产与国
16、有私产、国有公物与国有私物的绝对划分。事实 上,在域外如法国公产理论与德国公物理论也都不排斥所有权的存 在。公产与公物都可存在所有权,其双层结构是:公共使用负担与剩 余所有权。1 3国家公产与国家私产、国有公物与国有私物划分意义 并不在于归属而在于利用,公产或公物的归属关系与公共使用目的存 在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层次。在英美法系的公共信托制度中亦有异曲同 工之处,公共财产强调的是国家作为管理人享有管理权,公共财产并 不能纳入私人财产所有权的范畴。1 4在可持续利用上,国家作为受 托人有义务去考虑由于自然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并且尽可能 地将自然资源用于公共用途。15故而,尽管坚持客体最小化之前
17、提, 9但在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如对标一般私人所有权,则如同在资 源性公共财产之上设置一个“巨无霸的私人所有权”,这岂不是更加 远离制度设计的初心,令“全民所有”失去规范效力?当前,如果讲 求完全的形式逻辑,就会将“所有权”概念的涵摄力无限放大,掩盖 国家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实质差别。1 6这是不可取的。在社会主 义全民所有制约束下,如果说权利是一种资格,那么自然资源国家所 有权即在于在民法制度中国家代表全民取得重要自然资源的专有资 格,故而禁止国家之外的其他主体成为多数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才是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对世性的完整准确理解,剥夺其他义务主体对 国有自然资源的正当利用权利是对自然资
18、源国家所有权的片面化解 读;如果立足于“特定利益”加“法律上之力”等于法律权利这样的 结构性理解,10那么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质即是:在民法制度 中,国家代表全民作为所有者保留对自然资源的控制利益与对参与市 场竞争的自然资源的专有收益。就此而言,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就绝 非像私人所有那样直接对物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 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纯粹私权说有追求形式逻辑之嫌,为了兼顾传统物 权秩序,其理论走向是排除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实现的内部关系后,认 为只有在公用物范围外的市场化交易上且能够实现排他性利用之时 才有必要存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9然而,这种理论上看上去很完 美,但实践中难以厘定
19、公用物的范围。理论上划定为公用物的自然资 源往往是阳光、空气等自然资源,这本身不是宪法或民法典 上规定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范畴。此外,理论上被划定为公用物的水、 海域等其他自然资源也存在市场化交易空间。自然资源具有功能上的 多用性,同一类自然资源即便是特定登记单元中的特定自然资源之 上,可能有经营性利用、公益性利用、生活性利用等多种利用的空间。 故而,要完全分开绝对排他利用的经营性自然资源与绝对向社会开放 自由利用的公益性自然资源是个难题。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纯粹私权 说似乎忽视以上生活逻辑,比较法上的国家公产与国家私产、国有公 物与国有私物亦非如此泾渭分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自然资源进 行市场
20、化交易时才需存在,没有市场化交易则不存在的逻辑,好比一 个人对一只钢笔的所有权只有在对其交易时才存在,而无须交易时则 无须存在,这显然是孤立的、静止的、片面的。对自然资源存在市场 化交易才建立国家所有权的观点并不符合生活逻辑,国有自然资源市 场化配置并非“一次性买卖”,是否市场化配置、何时市场化配置最 终取决于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总体战略规划安排。换言之,在民法制度 中国家代表全民保留对自然资源的控制利益本身就是自然资源国家 所有权存在的意义。(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纯粹私权说局限于民法视野而忽视宪法制 约宪法自然资源基本条款具有深刻历史背景与丰富内涵精义,蕴含 着对自然资源归属、利用与保护的根本
21、指引,是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 制度进行合宪性控制的价值原点。1 8民法上的所有权是国家控制的 一种符合逻辑的结果,但全民福祉与社会公正这类宪法内容无法从传 统民法上私人所有权的概念中获取,故私人所有权不足以实现全体人 民的最大利益。U 9事实上,就私人所有权与公共所有权的制度落实 和法律表达而言,我国现行法所采用的立法模式是“纯正的私有财产 权+修正的私有财产权”体系。20对民法典物权编所有权分编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的章名进行分析, 可以发现即便是在所有权的一般规定之后,“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 权”与“私人所有权”之间采用顿号相区隔,而非采用“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22、私人所有权”的表述方式。这标示着“国家所有权与集 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存在实质不同:前者属于贯彻社会主义 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公共所有权,浸润着社会主义的色彩,其中以国家 所有权最为典型;后者为纯粹的私有财产权,属于传统物权理论关注 的重点。所有权一般指私人所有权,乃民法中一个历史悠久且根深蒂 固的概念,强调的是对物最一般的实际主宰或者潜在主宰。2 1所有 权是最典型的物权,在民法上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规则体系。然而,相 较于从自然交易规则中被“发现”出来的私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在 被社会主义法学家“发明”出来后,令其概念得以确立的法学原理并 没有随之建立起来。1 8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上位概念
23、就是国家 所有权,而国家所有权是我国最重要物权。2 2苏联民事立法纲 要第2 5条规定,可以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只是为满足公民的 物质和文化需要的东西。苏联民法学通过创立“社会主义国家所有 权”,将财产全民占有与全民分享的政治理想在法律上制度表达上全 面纳入民法所有权路径,形成社会主义标志性的公共财产法律制度。 德国学者K .茨威格特与H .克茨认为社会主义法系的所有权在马克思 列宁主义的意识形态背景下具有特殊含义,为此其构成社会主义法系 中最具典型性的制度。2 3苏联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是国家所有 制的基本反映,表现出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所有权,但囿 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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