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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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通市政办发(2022) 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通化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29日 通化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行消 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22) 15号)和党中央国务院、省 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
2、的重要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 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财产、公 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 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 导责任。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 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 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3、。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 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 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 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成立 由政府分管负责人为主任的消防救援委员会,推动消防救援委员会办公室实体
4、化 运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消防救援委员会牵头负责消 防工作协调、调度、部署,推动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 听取成员单位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向本级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 进消防工作的建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 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除履行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定期召 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建立完善基层火灾隐患查处、 移送、督办、整改等机制,实现“闭环管理。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 办实事
5、工程,组织有关部门解决老旧建筑、老城区、城中村以及住宿与生产、储 存、经营合用的场所等火灾隐患集中区域的消防安全问题。在社会福利机构、幼 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 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除履行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消 防工作职责,结合“网格化管理措施同步落实消防安全要求,成立消防工作站, 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按照相关规定 承担本级消防救援委员会日常工作职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
6、展群众性消防 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将防火安全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立志愿消 防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 力;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等工 作。第十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构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对派出机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 定执行。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部 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 域内的消防工作,
7、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情况。其他政府 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 隐患排查整治。第三章部门职责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批准的部门“三定 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赋予的 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职责范围内系统和直属单位履行好消防安全管理职 责。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消 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 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
8、容,切实承担起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实施有利于 消防安全的制度标准、政策措施,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火灾风险防 范;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救援工作 提供支持和保障。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政策制度、规划 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 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 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
9、隐患。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 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除履行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 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督促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查处消防法规定的违 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 等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监督检查看守所、拘留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根 据应急救援现场处置需要,协调、指挥相关公安警力参与灭火救援等紧急处置。(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管辖权限依
10、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按照职权整治不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程序的违法行为。 依法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修装饰工程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 理,依法查处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监督 指导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筑施工图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 查。监督指导建设单位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未经 施工图审查或施工图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加快推广具 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在组织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 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对未经建设工程竣
11、工验 收或验收不合格便投入使用的工程,依法进行查处。在实施老旧小区改造过程 中,将消防车通道、外墙保温、建筑消防设施、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设施等项目 纳入改造范围。组织建筑专家对受到灾害事故影响的建筑及其供气、供水设施进 行安全评估,并根据需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三)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监督行业领域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指导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督促落实相应的火灾防范措施。加强消防法律、法 规、规章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将消防救援 机构确定的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政府备案。将消防
12、救援机构在消 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 况以及本行政区域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将重大灾害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地震监测预报、震情发展趋势会商 研判等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参与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调集相关专业队伍、 专家、技术人员及救援装备,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四)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纳入对各地区目标绩效考评内容,指导相关消防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在项目 管理和规划制定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政策和规定。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
13、产投资计划,配合推进公共消防基础设施 建设。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 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措施。 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承担国家物资储备承储单位的消防监 管责任。将消防安全纳入粮食流通、仓储设施和粮食产业园区同步建设。监督指 导救灾物资储备场所、粮食仓储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五)教育部门按照管辖权限指导、督促加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消防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推进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负责直属院校 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实验室、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消防安全 管理。指导
14、各类学校制定落实防范火灾事故的相应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行为。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师资力量培训,将消 防安全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教育规划,监督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普及 消防安全知识,将宣传贯彻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训练纳入中小学、幼儿园全学 段。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工作考核目标,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 育培训,监督指导各类教育机构开展消防应急预案演练、逃生自救训练等活动。(六)科技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财政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和年度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科学研究机 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
15、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管辖权限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 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中充分考虑 消防安全内容,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A)宗教事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 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大型宗教活动制定灭 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督促落实相应的火灾防范措施。将消防安全纳入宗教教职 人员和团体教育培训内容统筹安排。(九)民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
16、助管理、未 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 全。推动社会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十)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及时审查有关消防安全的法规、规章草 案。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 求,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知识。负责司法行政强制 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监督指导隐患整改工作。(十一)财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健全、执行、落实支持消防工作的财税政策 和地方消防经费管理规定,完善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按规定将应由本级政府 承担的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业务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十二)人力资
17、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或 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工作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评价内容。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培 训内容。按国家和省规定对在火灾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 行奖励。(十三)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对消防专项规划进行审查并依法纳入国 土空间规划。在编制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更新规划中统筹考虑公共消防设施 布局,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指导、督促直属单位履行消防安 全管理职责。(十四)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参与、协调、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 救援工作。负责突出环境应急灭火
18、救援现场的空气监测,为灭火救援指挥提供决 策依据。参与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指导、督促职责范围内系统和直 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十五)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 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危险化 学品运输企业及其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联合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 输的安全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格认 定;参与大型灭火救灾演练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以上火灾事故及灾害事 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应急处置现场所需物资的运输保障,组织协调因灾受损公路 的抢修工作。(十六)水利部门按
19、照管辖权限指导、督促水利工程相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 管理职责。向有关部门提供自然水源基础信息,为建立消防取水口提供农村安全 饮水工程水源信息。及时将重大灾害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机构,为灭火救援指 挥提供决策依据,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洪涝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十七)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农业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安 全纳入农业和农村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指导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农村人员密 集场所做好火灾风险防范和火灾隐患整改、农业行业企事业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 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畜禽养殖和屠宰 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各项火灾防范措施,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将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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