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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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投诉及其处理活动。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受理和处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官网公布投诉受理
2、方式。第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但就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开标现场情况、资格审查结果、评标结果、定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第二章异议的提出和处理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异议和投诉受理方式。第七条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一)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日前提出;(二)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标
3、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等开标现场情况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三)对资格审查结果、评标结果、定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分别在资格审查结果、评标结果和中标公示期间提出。第八条除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外,异议提起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第九条招标人在对异议书进行形式审查后,应当即时办理签收手续。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异议提起人可依据其曾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的证明材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签收。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异议,并向异议提起人发出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异议提起人不是投标人、潜在投标
4、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二)未在法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的;(三)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异议书未署异议人真实姓名、签字、有效联系方式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异议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没有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的,委托代理人没有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不明确的;(四)异议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五)开标现场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后招标人处理决定已经投标人确认的事项,开标后又就该事项提出异议的;(六)招标人已经作出明确答复,无新的事实证据,又就同一问题提出异议的。具有上款(三)(四)项所述情形,异议提起人可以在异议
5、提出期限内或者招标人发出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后一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第十一条招标人收到异议书并办理签收手续之日为异议受理之日。异议提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进行补正的,以招标人签收补正后的异议书之日为异议受理之日。第十二条异议提起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同意撤回的,异议程序终止。异议提起人撤回异议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第十三条异议提起人应当配合招标人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拒绝配合的,招标人可以将有关资料和情况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继续招标投标程序。异议提起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将
6、有关资料和情况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通报。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完成异议处理。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结果、评标结果、定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异议受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对开标现场情况有异议的,异议提起人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招标人处理异议中因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组织专家评审等原因无法在时限内答复的,应当在前款规定时限内明确告知异议提起人最终答复期限。第十五条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的,异议提起人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
7、令招标人限期作出答复。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将书面答复或答复记录自作出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抄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七条招标人在作出异议答复前应当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三章投诉的提出和处理第十八条依法实行限时、实名、书面投诉制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实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投诉。依法应当先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规定期限。对下列事项提出投诉的,按照下列规定认定投诉人应当知道之日:(一)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控制价、资格审查结果、评标结果或者定标结果,为其发布或者公示之日;(二)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
8、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等,为开标之日。第十九条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的事项,投诉时应当同时附上异议答复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等可证明投诉人已提出异议的材料。投诉人不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投标人的,还应提供投诉人是投诉项目的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材料。第二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
9、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其中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且仍在异议期限内的,告知投诉人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二)投诉事项有多项但有部分事项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对其中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三)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予以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为正式受理日期。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一)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但未提出(包括符合异议不予受理情形,招标人不予受理异议)的;(二)超过规定的投诉时效的;(三)投诉人不是招
10、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四)投诉事项不具体、不明确,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五)以个人名义提出投诉的,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有效联系方式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单位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没有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的,委托代理人没有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不明确的;(六)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七)准予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的;(A)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第二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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