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人才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珠海市香洲区人才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才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1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珠海市香洲区人才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战略资源”理念,加快实施“凤巢计划”安居工程,逐步构建多元化人才住房保障体系,解决人才安居后顾之忧,根据中共珠海市香洲区委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关于实施“香山人才计划”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和珠海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香洲区政府机关或区属国有企业筹集、建设的的租赁型人才住房。产权属于珠海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市安居企业但交由香洲区分配的人才住房,按照珠海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的分配方案实施配租。香洲区各机关单位制定的人才政策经香洲区政府批准后
2、,可参照本细则安排人才住房。第三条区人才安居工程联席会议为香洲区人才住房分配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负责协调推进香洲区人才安居有关事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香洲区人才住房的政策、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统筹指导人才住房的分配、使用、运营管理、以及监督考核工作。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可委托区属国有企业作为人才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人才住房的租赁资格,并配合运营管理单位做好租赁型人才住房的入住退出、使用监管、违约处理、民事诉讼等手续。区人才安居工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人才引进单位负责行业人才引进及资格认定、核实人才住房货币奖励补贴情况等工作,配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人才
3、住房的需求调查、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协助落实对相关违规行为的督促整改工作。其他相关单位依照职责做好相应工作。第二章申请条件及配租标准第四条租赁型人才住房面向以下类型的人才配租:(一)符合“珠海英才计划”要求的顶尖人才;(二)符合“珠海英才计划”要求的市一、二、三类高层次人才;(三)被评定为香山创新英才、香山创业英才、香山青年人才、香洲工匠的区级人才;(四)由区政府机关单位新引进的重点项目团队创始人、带头人和核心成员;(五)经区人才安居工程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急需紧缺人才或团队(含港澳青年人才)。如有区人才安居工程联席会议无法决定的特殊情况,报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判。第五条租赁型人才住房配租标准:
4、(一)顶尖人才免租入住200平方米的人才住房,居住年限不限;(二)市一、二、三类高层次人才分别配租160平方米、140平方米、120平方米的人才住房;(三)香山创业英才,香山创新英才和区政府机关单位新引进的重点项目团队创始人、带头人可配租100平方米以下的人才住房;(四)香山青年人才,香洲工匠,区政府机关单位新引进的重点项目团队的核心成员可配租90平方米以下人才住房;(五)经区人才安居工程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急需紧缺人才或团队(含港澳青年人才),可参照本条(一)至(四)款按批准的人才类型确定人才住房配租标准。其中除顶尖人才和市一、二、三类高层次人才外的单身人士最高可配租65平方米的人才住房。以上
5、人才住房配租标准中的住房面积均指房屋建筑面积。如申请人为新引进的重点项目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同一项目团队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原则上最多安排3套住房。根据分配房源的实际面积情况,申请人配租低于上述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标准的部分政府不予补偿;若无规定面积标准的房源,申请人可选择参照较高一级人才类型住房配租标准调剂至较高一档的房源,超出最高标准的部分申请人应按市场租金标准补缴差额部分的租金价格。若经调剂仍无合适房源时,暂不受理人才住房的申请。允许两名申请人共同合租一套人才住房,住房面积不超过两者配租标准之和。第六条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应是在香洲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或经区政府研究批准的
6、其他单位。申请人应与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关系。第七条人才以家庭或单身居民名义提出申请,每户申请家庭或申请个人只可分配一套住房。申请家庭中所属人才类别较高的一方作为申请人,另一方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父母及配偶父母可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年满18周岁后单独组成家庭或以单身身份申请人才住房。第八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我市辖区内原则上应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享受政府提供的政策性住房或住房补贴,但以下情况除外:(一)申请人的配偶在前段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离异时该政策性住房归原配偶所有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才
7、住房。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无产权一方单独提出申请的,申请时点距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的时点应满3年。(二)人才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政策性住房、住房补贴等不能同时享受。已享受共有产权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政策性住房或领取住房补贴的,在退出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按原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已出售转让的住房)或退回补贴后,可申请人才住房。前款所称“住房补贴”,是指由相关职能部门发放全额用于安居补贴或符合“珠海英才计划”、“香山人才计划”资格领取的住房补贴。第九条香洲区租赁型人才住房原则上接受个人申请。以单位名义集中申请租赁型人才住房的
8、,按照珠海市人才住房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人才住房的分配,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一)香洲区政府筹集建设的人才住房,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运营管理单位制定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二)香洲区企事业单位自行筹集建设的人才住房,按有关规定制定分配方案,并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定期将辖区人才住房分配方案和入住人员情况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申请方式及申请程序第十一条符合资格的人才家庭或人才个人申请租赁型人才住房时,申请资料提交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无任何形式不动产产权份额(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铺、写字楼、厂房等);(二)近5年内在本市无不
9、动产转移登记记录;(三)申请人与现工作单位签订有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自申请日期前1个月已缴交社保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5年内均未因违反住房保障和人才政策相关规定而被行政处罚或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五)申请人属于第四条规定类型的人才;(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香洲区租赁型人才住房采取日常受理、集中审核原则,其具体申请程序如下:(一)信息发布。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运营管理单位可根据人才住房分配方向在区政府网站或其他主管部门网站、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人才住房房源信息,或通过区人才安居工程联席会议向各成员单位报告人才住房房源信息。(二)个人申请。申请人通过
10、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业务受理窗口或人才住房申报系统提交以下材料:1 .珠海市香洲区租赁型人才住房申请表(须填写个人身份、家庭、婚姻等情况并承诺填报信息属实);2 .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3 .申请人所在单位未提供居住住房的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4 .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三)资格审核。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工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税务、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按职责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会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申请人是否享受相关福利性住房政策。(四)受理公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珠海市 香洲区 人才 住房 租赁 管理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3421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