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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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长效机制,防范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企业(含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导致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不良的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核安全隐患除外。第三条电力企业负隐患排查治理
2、主体责任,按照本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负隐患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对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相关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重大隐患进行督办。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其他隐患判定由电力企业负责。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第五条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3、、部门和岗位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职责范围、防控责任;(二)隐患排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排查周期;(S)重大隐患以外的其他隐患判定标准;(四)隐患的治理流程;(五)重大隐患治理结果评估;(六)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培训;(七)资金、人员和设备设施保障;(A)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根据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重点要求等电力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标准、规程排查本单位的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当包括排查对象、时间、人员、隐患级别、隐患具体描述等内容,经隐患排查工作责任人审核确认后
4、妥善保存。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重大隐患即时报告制度,发现重大隐患立即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涉及水电站大坝安全的重大隐患应同时报送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涉及消防、环保、防洪、航运和灌溉等重大隐患,电力企业要同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大隐患信息报告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危害程度和治理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计划等(详见附件)。第九条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电力企业应及时通知相邻地区、单位,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场进行必要的隔离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十条电力企业要建立隐患管理台账,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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