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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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政办发(2015)13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权力事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
2、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且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本省区域内的国家垂直管理部门或单位。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用、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第三条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实行统一管理。在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依法合理、动态调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对行政权力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领导,强化责任,明确分工,加快建设
3、阳光政府、廉洁政府和法治政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权力清单的管理工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服务事项的网上运行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和政府法制监督平台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行政监察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第六条列入清单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按照全省统一标准予以规范,包括权力类型、编码、名称(含子项X设定依据、审批对象、行使层级等要素。第七条按照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编码规则的规定,行政权力基本编码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行政权力实施事项编码由行政主体自行编制。第八条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应依法及时更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体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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