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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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狮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指南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发展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有关精神,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农规(2020)4号)、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培育申报指南的通知(泉农综(2022)28号)及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指南,指导推动石狮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促进我市农业新型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带动农民持续增收,助推乡村振兴。二、任务目标(一)石狮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
2、范社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总数参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评选条件、评审流程和评审要求参照本申报指南,获评单位将被纳入县级示范名录库,可优先推荐申报泉州市级示范和申请项目资金补助。(-)家庭农场。立足我市资源禀赋,突出果蔬种植、水产养殖产业优势特色,按照“发展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推介一批”的思路,通过申报指南指导我市择优培育产业特色鲜明、经营规模适度、经济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示范场,使之成为发展特色现代农业的主力军,带动小农户发展能力巩固提升,为乡村振兴发展奠定基础。(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围绕我市水产、捕捞、蔬菜、水果等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通过申报指南指导我市择优培育组织规模大、运行基础好、带动
3、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石狮市级示范社。通过示范培育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更加健全、内部管理更加规范、市场竞争能力明显提高、带动农户能力明显增强。三、评选条件(一)家庭农场1 .申请对象石狮市辖区内的家庭农场,个体经营、个人独资的种(养)殖(农)场,个体经营、个人独资的种(养)生态农场,包括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等规模农业经营户。2 .申请条件石狮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的评选标准参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农规(2020)4号)中的县级示范场创建标准执行。申请石狮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须符合以下标准:(1)已纳
4、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2)品质优良。采用高产、优质、专用、低耗、抗逆性强、适应性好的优良品种,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或者选用、推广地方优良品种。(3)技术先进。采用生态绿色友好型技术,传承传统精细农艺,引进现代农业科技,推广应用与家庭经营相适应的先进实用新技术和信息化管理手段实施保护性耕作等保护地力和生态措施。(4)生产标准。建立生产操作规程或标准,如实记录农业投入品购买使用、农事活动、产品销售等信息。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农业机械和辅助生产设施。(5)产品安全。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已纳入福建省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5、信息系统监管,及时、完整、规范上传生产记录,产品销售时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追溯凭证。(6)流转规范。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证等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规范,流转期限在3年以上。(7)规模适度。立足当地资源禀赋、产业发展现状和农产品品种特点,达到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的经营规模,满足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最低经营规模标准(附件1)。(8)效益良好。家庭农场上年度经营净收入占农场主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家庭人均纯收入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林业类家庭农场除外。(9)带动能力强。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
6、、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3 .有失信记录和经营异常情况及相关涉黑涉恶记录的家庭农场不予参评。(二)农民专业合作社L申请对象石狮市辖区内的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经营农业的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联合社)。4 .基本条件(1)依法经工商部门登记,运行时间一年以上,有独立的银行账号。(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办公设施、生产设施。(3)有较为健全的组织机构,较为完善的相关规章制度上墙。合作社标牌、安全警示、指向标示等醒目到位。(4)产权明晰,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账目管理规范,有财务收支记录凭证等材料。(5)有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含要
7、素投入、生产作业、产品销售记录等),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已纳入福建省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监管,及时、完整、规范上传生产记录,产品销售时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追溯凭证。(6)有失信记录和经营异常情况及相关涉黑记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予参评。3.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以下优势的,在评选时予以优先考虑。(I)质量安全。合作社标准化生产程度较高,社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进行生产,并且产品达到“三品一标”的质量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有生产经营当地种(养)殖特色的产品,或取得县级及以上畜禽养殖(副食品等)基地及标准
8、化养殖基地。(2)品牌效益。合作社有自主注册商标,有主打产品,或者有相关专利。(3)服务全面。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等全方位服务,及时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或参与社会化服务项目。(4)经营规模。从事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达到80亩,或水产养殖达到10亩。合作社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5)带动力强。合作社成员总数不少于5户,产业化经营特征明显。(6)效益良好。合作社成员户均收入超过当地非成员户均收入。(7)财务规范。有相对健全的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基础扎实,财务处理规范,有较完整的成员账户,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交易情况等资料记录较完善,受益分配机制较好。(8)管理民主。合作社实行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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