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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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填报指南社会团体在年度检查报告书中填报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未如实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社会团体自行承担。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后,报吉林市民政局参加年度检查。同时,需注明年检事宜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就有关年检的问题进行沟通。一、基本信息L“名称”,“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与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载内容完全一致。若社会团体正在办理上述某项的变更手续,则分两种情况:若民政部门已批准变更,但新的登记证书尚未下发,可填写已变更内容;若已上报,但是民政部门尚未批准,则
2、填写原证书上内容。已完成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无需填写“业务主管单位2 .“管理类别”包括:直接登记、双重管理、已脱钩。“直接登记”指登记成立时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双重管理”指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共同管理的社会团体;“已脱钩”指已经向我局提交脱钩情况表、脱钩完成表、脱钩实施方案的行业协会商会。3 .“法定代表人”中“社团职务”,是指法定代表人在本社会团体中担任的负责人职务。主要包括:会长(理事长、主席等),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等),秘书长,其他。如选择“其他”,请在“六、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作出具体说明。4 .政治面貌”包括:党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群众。5 .“成立时
3、间”,是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初次下发法人登记证书的时间。6 .“注册资金”,是指登记证书所载社会团体活动资金数额。7. “住所”的规范格式应当为:吉林市XX区XX街XX号XX室。应当按照法人登记证书登载内容填写。8. “办公电话”、“传真”,填写社会团体秘书处(办公室)的联系电话、传真。年度报告书中的通邮、通讯方式须确保可送达和联系,否则将影响信用记录。社会团体无办公电话或传真的,请填“无工9. “单位会员数”、“个人会员数”,指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按照社会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正式履行入会手续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数量。10. “理事数”是指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
4、理事长、副主席)+理事的总数。“常务理事数”为可选项。设立常务理事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理事会超过50人、会员超过150人。缺少任意一个条件,则不能设立常务理事会,无常务理事。11. “负责人数”,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的总人数,不包括名誉职务、顾问、常务理事、理事、副秘书长。12. “70岁以上负责人数”,是指截至2018年12月31日,负责人中年龄超过70周岁的总人数。13. “理事长”中“工作单位及职务”,是指理事长工作关系所在单位和所任职务;如已退休,则填写原工作单位及职务。14. “秘书长”中“是否专职”,主要了解社会团体秘书长的专、兼职
5、情况。秘书长专职,是指专门从事协会秘书长工作,无其他工作职务。“产生方式”,是指秘书长选任的程序,即理事会选举产生或者未“直接聘任”。15. “现职公务员兼任负责人”,反映国家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的情况。“现职公务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行公务员管理,或者依法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包括现已退出领导岗位,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以下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经中组部、人事部批准参照公务员
6、法管理的(部分):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地震局及其省级地震局、中国气象局及其市(地)级以上垂直管理机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从事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
7、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地质调查局等。16. “离退休领导干部担任负责人”,反映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担任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的情况。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领导干部是指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
8、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执行。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参照执行。此处只填写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17. “专职工作人员”是指专门从事社会团体工作,由社会团体以自有资金解决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没有其他正式工作的人员,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18. “事业编制数”指社会团体使用的经中央编办批准的事业编制数量。19. “工作人员”中的“社会工作师”是
9、指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过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社会工作者。“助理社会工作师”是指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过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社会工作者。“党员数”指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人数。20. “机构设置”,反映社会团体设置的分支机构(其中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等情况。“分支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代表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
10、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办事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内部设立的承办社会团体日常事务的机构,具体是指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会员部等工作部门。“实体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因自身业务活动和与其宗旨相适应的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登记,举办的事业性实体、经济实体(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无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请填“无”;如有,请在“二、内部建设情况(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情况表”中详细填写。21. “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的职能”指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的社会团体的职能。22. “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事项”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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