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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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节能技术改造。为加强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节能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达到实际节能效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节能奖励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节能奖励资金用于奖励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年度奖励资金实行总量控制。第四条节能量是指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下降产生的节能
2、量,并且能够核定。但不包括扩大产能和调整产品结构形成的节能量。第五条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二章奖励对象第六条节能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本省范围内工业、建筑、交通运输、政府机构、商贸、农村等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是:(一)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二)余热余压利用;(三)节约和替代石油;(四)电机系统节能;(五)能源系统优化(系统节能);(六)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七)其他重点节能项目。第七条符合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条件的项目原则上转报国家发改委争取国家财政支持。已获得国家
3、、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不能再申请本办法所指的节能奖励资金。第三章奖励条件和标准第八条申请节能奖励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齐备;(二)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三)项目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四)工业节能项目年节能量达到IOOO吨标准煤以上;其他节能项目的节能量视实际情况可适当降低。第九条申请节能奖励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系本省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四)节能技术改造措施落实;(五)具有完善
4、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第十条节能奖励标准为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150元,奖励资金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且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为200万元。第四章项目申报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包含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能源管理情况;(二)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三)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四)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除申请报告以外,项目建设单位还须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样式附后);(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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