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活动诚信行为规范指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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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科学技术活动诚信行为规范指引(征求意见稿)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为进一步规范科学技术活动,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预防和减少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发生,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凡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但不限于以下规范。一、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的诚信行为规范L【材料真实】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材料真实。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第七条第(一)款: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
2、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组织“打招呼M走关系”等请托行为。2 .【抵制请托】主动抵制“打招呼”“走关系”等任何请托行为。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第七条第(一)款: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组织,打招呼,X,走关系,等请托行为;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360号)第三条:请托行为是指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过程中,相关单位或个人以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向评审组织者、承担者及其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等寻求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包括探听尚未公布的评审专家信息
3、、评审结果等和未经公开的评审信息;为获得有利的评审结果进行游说、说情等;投感情票、单位票、利益票等,搞“人情评审”;为他人的请托行为提供帮助、协助或其他便利;以“打招呼”“走关系”或其他方式干扰评审工作、影响评审结果、破坏评审秩序的请托行为。3 .【资格取得】公平诚信获取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科技专项的承担资格及科技方面的称号、荣誉等,对科研活动产生积极影响。依据: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8)161号)第九条第(三)款第1点: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承担资格或者科技方面的称号、荣誉等;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
4、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第九条第(一)款: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和项目承担资格。4 .【立项申报】认真组织项目申报,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选择项目合作单位。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第七条第(二)款: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H号)第四条第(十一)款:项目申请单位应当认真组织项目申报,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选择项目合作单位。5 .【及时结题】按时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对项目结题验收申请材料及时履行审核、盖章等
5、手续,协助项目及时验收。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第七条第(三)款: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8)161号)第八条第(三)款第1点: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结题验收申请材料没有及时履行审核、盖章手续,造成项目逾期未验收;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第四条第(十三)款: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审查;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
6、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并严把验收和审查质量。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可以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验收,将项目验收结果纳入国家科技报告。探索开展重大项目决策、实施、成果转化的后评价;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2016)97号)第八条第(三)款,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16 .【检查整改】积极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材料,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整改。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
7、技术部令第19号)第七条第(七)款: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8)161号)第九条第(三)款第3点: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第九条第(六)款: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国科发政(2016)382号)第二十五条:评估委托者应当及时将评估结果下达评估对象责任主体,评估对象责任主体应当认真研究分析评估意见、建议和相
8、关整改要求,按照规定提交整改、完善、调整等意见,并改进完善相关管理和实施工作;评估委托者应当跟踪评估对象责任主体对评估结果的运用情况,并将其作为后续评估的重要内容。7 .【诚信管理】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科研伦理审查等制度及信息公开、信息报送,举报投诉、通报曝光等工作机制。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第二条第(五)款: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通过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工作经费、办事机构、专职
9、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第三条第(十一)款:压紧压实监督管理责任,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审核、科研伦理审查等有关制度和信息公开、举报投诉、通报曝光等工作机制。对违反项目申报实施、经费使用、评审评价等规定,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要敢于揭短亮丑,不迁就、不包庇,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第四条第(十五)款
10、:强化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的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要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内部机构调整、绩效工资分配、评价考核、科研组织等方面充分尊重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强化服务意识,推行一站式服务,让科研人员少跑腿。8 .【诚信教育】开展科研人员遵规守纪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强化科研人员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依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哲行规定(国科发政(2015)471号)第十条第(二)款:开展科研人员遵规守纪宣传和培训,强化科研人员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
11、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桂科监字(2021)15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开展科研人员遵规守纪宣传和培训,强化科研人员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9 .【诚信处理】及时主动纠正本单位人员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等方面的问题,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处理和抵制违法违规活动,并按照要求对科研失信行为信息及时报送。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第七条第(四)款: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第二条第(五)款: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通过
12、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工作经费、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第三条第(十一)款:压紧压实监督管理责任,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审核、科研伦理审查等有关制度和信息公开、举报投诉、通报曝光等工作机制。对违反项目申报实施、经费使用、评审评价等规定,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要敢于揭短亮丑,不迁就、不包庇,严
13、肃查处、公开曝光;关于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203号)第七条:及时主动纠正本单位人员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等方面的问题,对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通过谈话提醒等方式指导相关人员及时改正;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要求的,要严肃查处;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8)161号)第九条第(三)款第2点: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包庇、纵容相关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第三十六条:根据本规则给予被处理人记入科研诚信严重
14、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的,处理决定由省级及以下地方相关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作出单位应在决定生效后IO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部门。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部。10 .【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科技项目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科政字(2016)78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2条科技经费不按项目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
15、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Il号)第六条第(二十)款: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对于从中央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
16、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桂科监字(2021)15号)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保障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IL【经费监管】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科技项目资金使用监管,改进结余资金管理,按规定期限退回因故终止实施、撤销或无申请终止结题等应收回的项目结余经费。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第七条第(A)款: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财政科研结余资金;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8)161号)第八条第(三)款第2点: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不按期
17、(逾期但尚未超过6个月)退回因故终止实施、撤销或无申请终止结题等项目结余经费;第九条第(三)款第4点:超过期限6个月不退回因故终止实施、撤销或无申请终止结题等项目结余经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第二条第(六)款: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12 .【伦理治理】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第
18、七条第(九)款: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13 .【成果审核】对短期内发表多篇论文、取得多项专利等成果的负责人开展实证核验,加强项目研究成果必要性以及相关性核实核查,对本单位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技进展进行真实性审查,确保科研成果实事求是、科学严谨。依据: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第三条第(十二)款: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要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学术管理,对短期内发表多篇论文、取得多项专利等成果的,要开展实证核验,加强核实核查;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桂科监字(2021)14号)第八条第(二十四)款: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等要
19、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以及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对于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的论文,要从严审核、加强管理;关于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203号)第六条:加强对本单位拟公布的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技进展的审核把关,确保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督促项目负责人、团队负责人、导师等对拟发表的论文严格把好学术关、诚信关,确保发表的论文严谨规范、数据真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款: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要组织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14 .【档案
20、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科研数据汇交制度,确保本单位科研活动的原始记录及时、准确、完整,保存得当,做到可查询、可追溯,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科研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审查。依据:关于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203号)第四条:建立并严格执行科研数据汇交制度,确保本单位科研活动的原始记录及时、准确、完整,保存得当,做到可查询、可追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科办资(2018)107号)第一条第1点: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要组织对本单位科
21、研人员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科研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审查;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要对本项目或课题的相关成果进行审核把关,检查科技报告完成情况和科技成果填报情况,不得把项目承担单位之外的成果,或项目任务之外成果,纳入综合绩效评价材料。15 .【安全健康】开展的科学技术活动符合国家安全要求、有益于社会公共利益或人体健康。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第七条第(十)款: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16 .【合法合规】遵守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遵守法律、行政
22、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行为。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第七条第(十一)款: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第(十二)款: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8)161号)第九条第(三)款第5点:其他违法违纪、违反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等)约定的行为。1二、科学技术人员的诚信行为规范17 .【材料真实】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真实材料,公平诚信地申报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科技专项。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
23、术部令第19号)第八条第(一)款: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第八条(一)款: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和项目承担资格;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8)16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1点: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科技专项;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第二条第(四)款: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
24、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18 .【抵制请托】主动抵制“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哲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第八条第(一)款: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19 .【实事求是】严谨真实清晰表述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公开技术风险等不利因素,经得起同行评、用户用、市场认,及时将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上交所在单位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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