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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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1977年1月局推行执法责任制度领导小组制定2004年1月局长办公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基本方略,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法制局(关于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局内设科、室、队和县局、区分局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本制度,做到责权明确,职能到位。第三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廉政和依法行政为目的。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依据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
2、合法、文书规范。笫五条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依法成立主管本行政辖区内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政府部门,是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主体。第六条本局行政执法实行首长负责制,局长为负责全局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的第一责任人;副局长承担分管工作的行政执法责任;科长(主任)承担科室的行政执法责任;其他执法人员承担本执法岗位执法责任。第七条本局执法责任分解为:标准化、质量、计量、生产许可证、代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共七个方面,分别由相应业务部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质量技术监督职权,按各科室职责分工执行。职责涉及几个科室的,本着相对集中综合执法精神,由一个科室主管,其他
3、科室应当积极配合,互相沟通,不得重复执法或者相互推诿。第八条本局所属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不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具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资格。未经委托不得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性行为。第九条本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需其他部门配合执行的,由局长指定有关业务科室组织协调。需本局配合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有关科室报请主管局长批准后按法定权限予以配合执行。第二章职能权限第十条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第十一条有权依照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检查、检验、检定、鉴定和行政处罚。第十二条管理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4、和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商品活动及违法行为。第十三条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伤。查处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第十四条统一管理全市地方标准的计划、备案、编号、审批、发布;企业标准的审查备案;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第十五条管理、监督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第十六条统一管理和监督计量工作并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量值传递。笫十七条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协调与监督实行强制管理的安全认证。第十八条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对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产、商品及相关物品实行封存或登记保存
5、。第三章责任与义务第二十条本局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下列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伪造检验数据或者检验结论的。Z、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3、利用职权,对明知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的。4、承担本局委托执法事项的行为后果。5、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弄虚作假、隐瞒问题或事实,知情不报或出据伪证的。6、违反工作纪律、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第二十一条本局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1、受理有关申诉、举报、复议、听证,为举报人保守秘密。2、听取行政相对人的
6、陈述申辩,告知听证权和诉讼、复议权。3、宣传贯彻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4、实施质量技术监督,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5、为申请办理代码登记手续的各类机构,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变更审核。6、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标准、质量安全产品认证、登记、备案等。7、受理企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8、受理建立计量标准申请。第四章责任单位的职责权限义务第二十二条政法宣教科职责、职权、义务1、主要职责:(1)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Z)负责本局和本系统法制监督。(3)负责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4)指导协调应诉和行政赔偿工
7、作。(5)负责执法证件管理、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6)负责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工作。(7)负责案件预审和审理工作。(8)履行告知程序。(g)组织案件回访。(IO)审理签发案件办理担批书。(11)依法申请强制执行。(12)制军执法责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13)负责没收物品管理。2、职权范围:(1)对本局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会签意见。(2)组织本局和本系统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预审和审查。(3)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本局的行政案件听证会。(4)对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组织监督检查,并提出建议。(5)对本局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执法过错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6)组织本局行政应诉活动。(7)
8、组织指导全市系统执法人员法制宣传培训。3、应当履行的义务:(1)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协助执法办案单位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3)宣传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4)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履行执法程序。(5)积极主动开展调研工作,向局领导提出加强法制建设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第二十三条标准化科职责、职权、义务1、主要职责:(1)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2)组织地方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3)组织重要标准的宣传贯彻。(4)协调和指导企业标准的制定,管理标准备案。(5)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代码管理的规定。组织实施代码标识制度。(6)负责商
9、品条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2、职权范围:(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Z)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代码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代码管理的行为实施处罚及处理。(3)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实施现场处罚或处理。(4)有现场检查权、抽样权、调查取证权。(5)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产品进行封存或者登记保存。3、应当履行的义务:(1)按规定对企业标准进行备案。(2)按规定为组织机构办理代码。(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代码信息服务。(4)宣传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方针政策。(5)听取相对人当场处罚陈述申辩,告知听
10、证权和诉讼、复议权。第二十四条计量科职责、职权、义务1、主要职责:(1)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2)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3)管理和监督全市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组织全市量值传递。(4)依法监督管理全市计量器具。(5)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6)规范管理和监督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2、职权范围:(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局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计量检查工作。(2)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现场处罚和现场处理。(3)对违法行为的相关物品和仪器设备采取封存或登记保存措施。(4)调解计量纠纷。(5)有现场检查权、调查取证权和抽样权。3、应当履行的义务:(1
11、)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2)受理计量申诉、举报,为举报人保密。(3)听取相对人当场处罚陈述申辩,告知听证权和诉讼、复议权。(4)受理企业考核发放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申请。(5)受理建立计量标准的建标申请。第二十五条质量管理科职责、职权、义务1、主要职责:(1)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2)接受委托,组织对本地申请取证伞业的审查验收工作。(3)组织管理质量检验机构的审查认可,规范和监督质量检验中介机构。(4)组织管理和监督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2、职权范围:(1)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局的工作部署,对获证产品及企业进行监督管理。(Z)查处质量检验机构和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
12、(3)组织对本市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查处工作。(4)有权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物品采取封存或者登记保存措施。(5)有现场检查权、调查取证权和抽样权。3、应当履行的义务:(1)宣传生产许可证法律、法规和规章。(2)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诉、举报,为举报人保密。(3)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告知听证权和诉讼、复议权。第二十六条监督管理科职责、职权、义务1、主要职责:(1)组织对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标准违法行为和流通领域计量、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2)组织实施产品质量抽查和监督检查工作。(3)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地方监督与专项质量监督。(4)管理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5)组织
13、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6)承担全市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日常协调工作。(7)受理检验、鉴定结果争议。Z、职权范围:(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局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产品质量抽查和监督检查工作。(2)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实施现场处罚。(3)对违法行为的相关物品采取封存或者登记保存措施。(4)有现场检查权、调查权和抽样权。3、应当履行的义务:(1)宣传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2)受理质量申诉、举报,为举报人保密。(3)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告知听证权和诉讼、复议权。第二十七条特监科职责、职权、义务1、主要职责:(1)组织实
14、施锅容管特法律、法规和规章。(Z)管理有关检测机构和检测、操作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3)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4)对上述各项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Z、职权范围:(1)组织编制全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计划。(2)组织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3)组织查处本市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4)有现场检查权、调查取证权。(5)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产品进行封存或者登记保存。3、应当履行的义务:(1)宣传锅容管特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施执法检查时,向被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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