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政策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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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政策指引-增值税L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熠值税【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1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 .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2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3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
2、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3 .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熠值税【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河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享受条件】享受政策的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5 .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享受主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非正常损失,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享受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了损失。【政策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八条4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享受主体】获得保险赔付的被保险人【优惠内容】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享受条件】被保险人取得的收入是保险赔付。【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二)第三项5 .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粮食企业【优惠内容】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5、享受条件】1 .适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外的其他粮食企业。2 .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二条第二项二、企业所得税6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内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
6、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6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
7、19)13号)第二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7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享受主体】遭受资产损失的企业【优惠内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享受条件】1 .适用于遭受资产损失的企业2 .须为企业实际发生
8、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3 .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是指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之后的余额。4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9、年第15号)8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享受主体】发生公益性捐赠企业【优惠内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享受条件】1 .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指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2 .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3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10、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3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三、个人所得税9 .个体工商
11、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1 .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2 .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3 .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IOO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X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4 .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
12、表。【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10 .取得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取得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的纳税人【优惠内容】个人按照规定取得的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取得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
13、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IL减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纳税人【优惠内容】对于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L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了重大损失。4 .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1995)147号)12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享受主体】进行公益性捐赠的个人【优惠内容】个
14、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享受条件】1 .公益性捐赠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2 .捐赠用于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性慈善事业。3 .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4 .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
15、、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税款时予扣除,并将公益捐赠扣除金额告知纳税人。【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3 .停用房屋免征房产税【享受主体】房产税纳税人【优惠内容】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享受条件】1 .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需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享受。2 .房屋大修导致连
16、续停用半年以上。3 启行判定、申报享受,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14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享受主体】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优惠内容】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符合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享受条件】L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 .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3 .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
17、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政策依据】L房产税暂行条例5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6 .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7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2020)5号)五、契税15.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享受主体】房产所有人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享受条件】L仅限于住房。2.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政策依据】契税暂行条例(2021年9月1日期契税法实行)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
18、85号第一次修订)六、印花税16 .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运费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享受主体】货物运输合同立合同人【优惠内容】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享受条件】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七、车船税17 .受灾车船减免【享受主体】车船税纳税人【优惠内容】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当年免征车船税。【享受条件】适用于受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的纳税人。【政策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18 .报废、灭失车船退还车船税【享受主体】车船税纳税人【优惠内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享受条件】适用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报废、灭失的纳税人。【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八、资源税19 .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滨源税【享受主体】资源税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
20、七条规定,河南省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资源税总额。【享受条件】L适用于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2.需要将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相关材料留存备查。【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九、社会保险费20 .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享受主体】符合政策规定的缴费人【优惠内容】继续按照执行阶段性
21、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之规定,做好社保费征缴服务工作。其中,失业保险费率仍按1%执行。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才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确定,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享受条件】所在统筹区符合优惠政策执行条件【政策依据】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
22、8号)2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29号)2L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优惠政策【享受主体】灵活就业人员【优惠内容】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规定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费。对在2020年7至12月份自愿缓缴的月度可于2021年12月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按2020缴费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补缴不加收滞纳金。2021年新参保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补缴2020年1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得以事后补缴2020年以前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23、【享受条件】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政策依据】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号)2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29号)22 .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费优惠政策【享受主体】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的参保人员【优惠内容】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个人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条件】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政策依据】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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