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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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道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遏制类似事故在我街道发生,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和xx关于印发XX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X府办函2022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始
2、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坚持查漏洞、补短板,边排查、边整治。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排查谁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整治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有序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全街道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百日攻坚行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自建房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依法依规推进分类整治,逐步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二、工作目标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漏补缺,按照重点核查、分类处置、全面整改的原则,有序推进
3、全街道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建筑,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健全完善自建房管理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第一阶段:2022年7月底前,完成经营性自建房核查工作,基本完成重点区域和重点场所经核查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的评估鉴定工作。第二阶段:2022年9月底前,完成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经核查、评估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的整治工作,基本完成经营性自建房整治工作。同时全面开展全街道自建房核查以及查漏补缺排查工作。第三阶段: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的核查工作。第四阶段:2025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经核查、评估鉴定存在安全隐
4、患的自建房的整治工作。三、工作安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XX街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整治工作,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资金保障等工作,组织村委(居委会)等基层力量,以问题为导向,按照拉网式、全覆盖的要求,做好核查整治各项工作。(一)核查重点。1、重点核查地域:街道办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核查,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核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工业园区以及学校、医院、批发市场等周边区域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街道办可根据实际确定具体范围,确保全覆盖核查。2、重点核查场所:(1)3层以上,聚集人流10人以上的房屋;(2)用于教
5、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型和饭店、旅馆、商超等经营性的房屋;(3)违规改为经营用途及改扩建的房屋;(4)疑似使用海砂建造的房屋;(5)砖木结构和砖混结构的房屋。(二)查漏补缺。与前期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范围无缝对接,实现城乡全覆盖、无死角、无盲区,确保“不漏一房一户”。(三)核查内容。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核查以下三个方面:1 .结构安全性。核查房屋是否存在加层、开挖地下空间、搭建格子房等改扩建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建设情况;有无专业设计及专业施工资料;是否处于危险状态;是否存在以及装修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情况;是否存在建筑结构变形损伤等。2 .经营安全性。核查产权人(使用人、管
6、理人)是否将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或提供给公共活动使用,自建房是否符合各行业经营许可有关场地、场所安全的要求,是否符合城镇燃气安全、消防安全有关规定,特别是用于餐饮经营的场所是否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3 .建设合法合规性。核查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否存在违法占地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四)隐患分类:自建房建筑隐患分为“一般”“较大”“严重”安全隐患。4 .一般安全隐患,即涉及水电、燃气、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以及装饰装修存在缺陷但不影响使用安全,且可以立即整改到位的。5 .较大安全隐
7、患,即少批多建、未批先建的;违法违规加层、改扩建、开挖地下室、搭建格子房的;擅自改变承重结构的;超设计增加荷载的;无专业设计、施工技术资料等存在隐性使用风险的。6 .重大安全隐患,即建构筑物出现明显结构性裂缝、墙体倾斜变形、地基沉陷等垮塌风险或迹象等房屋结构受损情况;经专业检测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五)排查方式。1.组织核查。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街道办组织各村(社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规定,切实扛起属地及本行业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对辖区自建房进行全面现场核实。一是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查
8、自报。督促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履行第一责任和使用安全责任,全面自查房屋结构和改扩建等情况,及时报村居“两委”。二是村居“两委”审核。村居“两委”对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查情况进行100%核查,建立台账并上报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三是街道办复核。街道办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前期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城镇房屋建筑安全风险排查整治行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承灾体普查的成果,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针对村居“两委”提交的台账逐一现场复核,全面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核查。市住建局已公示了我市第一批10家鉴定机构(详见附件3)供各地方参考,各镇(街)可结合实际情况,主动开展工作。7 .填报
9、核查信息。街道办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开展自建房实地核查,根据核查信息按要求填写XX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采集表(附件1),并将核查数据录入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参与核查的工作人员、村居“两委”审核人员、填报信息的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需对填报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8 .建立台账。对核查发现的问题,以街道办为单位,统一填写XX县自建房安全整治情况汇总表XX县排查存在安全隐患自建房整改工作台账(附件27、附件2-2),做到一房(户)一档、一房(户)一责任人、一患一方案,确保“不漏一户、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六)质检抽查。在房屋建筑和
10、市政基础设施承灾体调查数据质检的基础上,县住建部门将组织专家力量加大自建房核查情况的监督抽查力度。以镇(街)为单元,按不低于经营性自建房总数5%、不低于非经营性自建房总数2.5%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总量中有10%房屋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必须重新开展核查。街道办按照上述抽查规定加强组织各村(社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抽查。(七)安全性评估或鉴定。经街道办核查存在较大以上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原则上由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同时督促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根据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落实修缮、加固、拆除、重建等相关整改措施。在安全隐患未消除前,
11、各村(社区)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动态跟踪监管,并视情况相应采取停工停业、撤离人员、围蔽警戒等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八)分类整治。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安全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1 .对于“一般”隐患。限期落实整改,更换、增设相应设施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2 .对于“较大”隐患。一是对违法建设的自建房,由街道办组织有关执法部门组织依法查处。二是对可补办手续的自建房,经房屋安全结构鉴定后,满足或经整改后满足
12、规范和安全使用要求的,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三是对经营性自建房,在完成整改满足规范和安全使用要求之前,由街道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改完成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满足经营安全需求的,应及时清退商户,对房屋依法予以处置。3 .对于“严重”隐患。对存在严重隐患和危及周边安全的自建房,街道办督促其立即停止使用、转移人员、做好警戒,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经专业检测机构鉴定不能通过技术手段消除安全隐患的,及时依法依规予以拆除。4 .对于地质灾害隐患。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要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九)销号管理。建设和道路事务中心要梳理汇总整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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