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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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绵阳市城市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对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切实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公园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具有良好的绿化环境和较完善的设施,具有游憩、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第四条(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园建设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推动公园事业有序发展。
2、第五条(名录、分类分级管理)公园实行名录管理与分类、分级管理。公园名录、类别和等级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水利、文化广电旅游、生态环境、公安、林业、教育体育、卫生健康、科技、消防、应急、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园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违法举报、表彰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在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社会参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参加志愿服务等方式
3、,依法参与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行政职责)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全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实施。第九条(协调管控)严格管控公园周边可能影响公园景观的新建项目。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其体量、外形、高度、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十条(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园林绿
4、化工程项目规范公园设计规范等相关要求,综合考虑生态环境、地域特色、防灾避险、历史文化保护等功能需要,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条件进行建设,倡导生态理念建设节约型园林绿化。第十一条(“公园+”)鼓励开展“公园+”创新,通过增加服务设施、融入地方特色、运用新技术等手段,提升公园的空间品质、综合功能。鼓励各地探索建立高效、顺畅、富有活力的公园管理机制。鼓励充分利用城市拆迁腾退地和边角地、废弃地、闲置地、裸露地块等,因地制宜规划建设或改造“口袋公园”,打造精致小微环境,满足市民就近游憩需求,提升人居环境。第十二条(方案审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公园建设项目时,应当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
5、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书面审查意见。其中,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或面积大于三万平方米的设计方案,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社区公园、游园等设计方案,由所在县(市、区)、园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的公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第十三条(施工监督)公园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园林绿化相关项目施工经验。施工过程和关键工序,应当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根据审查通过的公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管,跟踪苗木栽植施工全过程,确保景观预期品质和效果。施工过
6、程中遇特殊情况需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第十四条(竣工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公园项目竣工后,应当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法定程序和相关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公园建设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将验收情况纳入绵阳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记录。分期交付使用的公园建设项目可以进行分期验收。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公园名称)新建公园名称的确定应当征求市、县(市、区)、园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批准的公园名称,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用地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不
7、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不得在公园用地内实施非公益性开发建设。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建设等需要,确需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按程序报批。因供电、供气、电信、给排水及其他市政工程施工,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避开珍稀植物资源、历史文化景观,并面向社会公示,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临时占用的公园用地恢复原状并予以退还。第十七条(行政职责)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一)组织本市公园资源调查,负责公园名录管理工作;指导本市公园文化艺术的挖掘、整理和利用工作;制定公园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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