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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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级经济法,相关章节内容考察,考试题型及题量,注意:中级考试为无纸化考试!简答题和计算题需要适用鼠标及键盘,对电脑不熟悉的同学需要提前适应一下!,近年考点直击,崔龙飞,第一节经济法概述,考点 经济法概念及体系,考点 经济法渊源,考点 经济法主体,1,2,3,第1节 经济法概念及体系(主观题),概念: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体系:A、经济组织法:主要是企业法律制度。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B、经济管理法:指国家在组织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制度。如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法、金融法等。C、经济活动法:调整经济主体在经济流通和交换过程中发生的
2、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节 经济法渊源(主观题),第1节 经济法渊源(主观题),第1节 经济法渊源(主观题),练一练单选,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确答案B,第1节 经济法主体(主观题),经济法主体的分类P31、根据客观形态分:自然人(公民、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法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2、根据调整领域分:宏观调控主体(
3、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第1节 经济法主体(主观题),【注意1】区分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调控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 承担宏观调控职能;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承担市场规制职能。,第1节 经济法主体(主观题),【注意2】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地位”不平等”。【注意3】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练一练多选,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 济法主体的有()A.政府B.各类企业C.非营利组织D.外国人,正确答案ABCD,第2节法律行为(主观题),法律行为的特征
4、P41.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注意1】民事行为并不一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注意2】与事实行为进行区分。,第2节法律行为(主观题),第2节法律行为(主观题),第2节法律行为(主观题),法律行为的要件P61.成立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及其内容2.生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2节法律行为(主观题),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辨认能力(精神状态),第2节法律行为(主观题),8,816或18,16或18,第2节法律行为(主观题),or,我很
5、健康,神经病,第2节法律行为与代理(主观题),【注意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包括本数。【注意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2节法律行为(主观题),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7判定标准:条件或发生或不发生;期限一定会到来。【注意】期限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的条件:将来发生;不确定;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合法事实;不与行为内容相矛盾。,第2节法律行为与代理(主观题),成立与生效(或失效)在条
6、件满足或期限到来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并未生(或失效);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故意的不算),练一练单选,乙有汽车一辆,甲乙双方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约定如果明天早上8点乙能够开车与甲一起去车管所过户,甲就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乙的汽车。后甲非常后悔,认为乙的汽车不值5万元,于是在当夜晚间偷偷把乙的四个汽车轮胎均扎漏,导致乙的汽车在第二天无法使用,该行为恰被小区监控录像拍下。则下列关于甲乙之间汽车买卖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该合同尚未成立B.该合同尚未生效C.该合同已经生效D.
7、该合同已经失效,正确答案C.,第2节法律行为(主观题),(1)无效民事行为概念:因欠缺生效要件,固不发生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但并非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可能引发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或公法上的责任等。【注意】部分无效的情形(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法律行为标的之数超过法律许可范围法律行为的内容由数种不同事项合并而成,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法律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第2节法律行为与代理(主观题),(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
8、的(3)法律后果: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谁错谁赔);恶意串通时,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第2节法律行为(主观题),可撤销民事行为P9(1)种类重大误解: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显失公平: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第2节法律行为(主观题),(2)特征,第2节法律行为(主观题),(2)特征,【总结】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总结】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总结】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练一练单选,甲、乙公司于2012年2月4日签订买卖合同,3月4日甲公司发现自己对合同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遂
9、于4月4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法院于5月4日依法撤销了该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被撤销后的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该买卖合同自2月4日起归于无效B.该买卖合同自3月4日起归于无效C.该买卖合同自4月4日起归于无效D.该买卖合同自5月4日起归于无效,正确答案A,一经撤销,自始无效,练一练单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是()。A.违反国家限制经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C.显失公平的合同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正确答案C本题考核无效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而是可撤销合同。,总结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特征,
10、(二)法律行为的分类,(三)法律行为的要件,(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五)无效民事行为,(六)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总结,第2节代理(主观题),代理的概念和特征P10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崔龙飞,第2节代理(主观题),代理特征,练一练单选,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代理的是()。A.拍卖行受托拍卖物品的行为 B.房地产中介的居间行为C.老赵受朋友委托出席合同签字仪式D.保险公司兼职业务员的揽保行为,正确答案D 本题考核代理行为。保险公司的兼职业务员是在代理权限内,以保险公司的
11、名义,独立的、直接向投保人(第三人)进行揽保行为,由被代理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责任,因此,选项D属于代理行为。,第2节代理(主观题),代理的适用范围【注意】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第2节代理(主观题),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法定代理一般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指定代理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情况下,法院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思考代理,【思考1】小明的父亲代8岁的小明
12、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代理行为?小明的父亲代8岁的小明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代理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代替无行为能力的人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思考2】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是否属于代理行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不是代理行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第2节代理(主观题),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1.滥用代理权本质上有代理权(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3)恶意串通: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第2节代理(主观题),滥用
13、代理权法律后果:(谁的过错谁承担)(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注意】代理人滥用代理权并不必然导致代理行为“无效”,“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原则上发生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所达成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而恶意串通的代理行为无效。(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2节法律行为与代理(主观题),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2.无权代理本质上没有代理权(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第2节代理(主观题),无权法律后果:(谁的过错谁承担)(1)经被代理人
14、追认“被代理人”承担(2)未经追认一般由“行为人”承担,但有特殊情况被代理人知道但不做否认表示则视为同意;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为不当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的责任。(3)第三人明知第三人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2节代理(主观题),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3.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1)概念:“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注意】表见代理的本质是无权代理,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相对人,成立要件必须使其有
15、理由相信。,第2节代理(主观题),(2)“有理由相信”的理由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授权不明;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练一练单选题,张某是甲公司的业务经理,平时因工作需要经常在东方红酒店招待甲公司客户,消费后由张某签字,酒店与甲公司每月月末结算一次。2015年3月10日张某离职,3月15日张
16、某在东方红酒店招待自己的亲朋好友并以甲公司名义签字,月末结账时甲公司以张某已经离职为由拒绝付款。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公司应当付款B.甲公司应当付款,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正确答案A,第2节代理(主观题),代理关系终止,第2节代理(主观题),代理关系终止,第2节代理(主观题),【注意1】作为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并不一定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仍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实务完成时终止;(4)被代理人死亡前
17、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第2节代理(主观题),【注意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必然导致代理终止,而“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导致代理关系终止。,第2节法律行为与代理(主观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是()。A.代理期间届满B.代理人辞去委托C.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D.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正确答案C。本题考核委托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选项C是法定代理或指定
18、代理终止的情形之一。,(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二)代理的适用范围,(三)代理的种类,(四)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五)代理关系终止,总结,崔龙飞,第3节 经济仲裁,(一)仲裁的适用范围1.适用:“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3节 经济仲裁,3.不能提请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行政争议【提示】注意文字游戏,分清“适用仲裁法”和“可以申请仲裁”的区别。,第3节 经济仲裁,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
19、法适用范围的是()。A.自然人之间因继承财产发生的纠纷B.农户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C.纳税企业与税务机关因纳税发生的争议D.公司之间因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正确答案D。,第3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二)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注意1】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注意2】仲裁无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第3节 经济仲裁,2.公平合理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组织不隶属于任何机关,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注意】仲裁机构间也没有隶属关系。4.一裁终
20、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3节 经济仲裁,(三)仲裁协议1.形式书面2.效力:平等主体间的财产纠纷遵循或裁或审原则,但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第3节 经济仲裁,(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注意】文字游戏仲裁庭首次开庭“时”。,第3节 经济仲裁,(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
21、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链接】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第3节 经济仲裁,3.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练一练多选,下列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表述中,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规定的有()A.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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