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业务协议书(示范性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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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编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业务协议书(示范性文本)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地址:营业执照号:为促进(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之间的深入合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特委托乙方办理业务。为保证此项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相关制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业务的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资质证明甲方应保证其主体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在签订协议时,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2、(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有效实名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资质证明。第二条授权经办人为保证业务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甲方应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附件)指定业务经办人,授权其负责本协议项下的资料传递、数据传递、对账等工作及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其他工作。如变更经办人,甲方应以书面方式(加盖公章)及时通知乙方。第三条个人结算账户在办理代收业务前,甲方有义务通知代收对象准备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如有需要,甲方可以委托乙方为代收对象进行批量开户。一、甲方为其代收对象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时,应事先征求代收对象同意。甲方为其代收对象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应遵循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3、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代收对象本人有效实名证件资料。如甲方提供的代收对象开户信息存在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等问题,或未征得代收对象本人同意,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二、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效实名证件进行“公民身份联网核查”,核查结果为身份证件号码不存在、身份证件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反馈照片不相符等情况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辅助证件,如甲方无法提供的,乙方有权拒绝为代收对象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三、甲方授权经办人应将代收对象的有效实名证件资料、明细清单(加盖公章)送至乙方,并配合做好相应的交接工作。四、乙方为甲方代收对象批量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由乙方设置初始密码,初始密码和开
4、户凭证一并交接给甲方授权经办人,甲方授权经办人应现场核对实物凭证与开户清单是否一致,并建立实物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完成后,甲方应告知代收对象账户初始密码,并通知其及时到乙方所属任一网点柜面修改初始密码。双方正式交接后,出现密码泄露等风险事件,或由于密码变更不及时给代收对象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第四条数据管理一、甲方确保代收对象同意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数据,从代收对象指定的结算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并妥善保管代收对象的授权资料,以备乙方查询。如甲方未取得代收对象授权或未妥善保管授权资料,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二、甲方应提供真实、准确并符合乙方要求的代收数据,如因甲方提供代收数据有误
5、,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三、乙方应严格根据甲方提供的代收数据办理代收业务,不得擅自修改代收数据。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代收数据有误,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四、甲乙双方通过建立专线传输代收数据,乙方应根据甲方系统发送的数据进行代收。第五条账务处理一、乙方在收到代收数据后(口个工作日内/口实时)完成代收工作。如因系统升级等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时办理代收业务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二、如因甲方提供的账户状态异常,无法办理代收业务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三、乙方负有保证已归集代收资金安全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第六条账务核对及结算一、乙方完成代收工作后,以(口日/口周/月)为周期向甲方提供代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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