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安全发展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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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兰州市城市安全发展条例经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已由廿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13日兰州市城市安全发展条例(2022年11月29日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安全第三章风险管控第四章重点防治第五章安全保障第六章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
2、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有效防范化解城市发展中的安全风险,增强城市安全管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安全发展工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发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生命安全摆在城市发展的首位,统筹城市发展和安全。坚持全周期管理理念,构建综合性、全方位、系统化的城市安全发展体系。防范和化解城市发展中的各种安全风险,增强城市系统在灾害等环境中承受、适应和恢复的能力,提高市域社会治理
3、能力,建设宜居城市、韧性城市、智慧城市。第四条城市安全发展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统筹推进、综合施策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城市安全发展工作应当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单位负责、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安全发展治理格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安全发展工作。市、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安全发展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安全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园区、港务区、风景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各
4、自管辖区域内的城市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的城市安全发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城市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安全发展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城市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市、县(区)发展改革、教育、工信、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体育、粮食和储备、城市管理、消防、人防、地震、气象等负有城市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本条
5、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各自领域内有关城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城市安全发展宣传、教育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等工作,发现安全隐患、违法行为或者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和职业准则,为政府、企业事
6、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城市安全发展方面的咨询、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风险管理。公民应当遵守城市安全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单位依法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城市安全治理。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全社会在城市安全发展中的作用,对保护和促进城市安全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奖励。第二章基础安全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安全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城市更新,统筹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合理控制中心城区人口密度,构筑有效预防和应对城市突发事件的空间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综
7、合考虑产业结构、城市功能、生产生活设施、城市安全与应急基础设施布局,科学规划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排水防涝、交通、通信、卫生、人防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设施和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等应急场所,提高城市安全发展保障能力。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安全风险管控需要,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等各类专项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产业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安全风险管控的需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应当完善高危行业企业搬迁改造和退出转产政策,并有
8、序实施。应当加快城镇人口密集区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具备化工产业承载能力的化工园区或者依法关闭退出。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进入化工园区,实施化工园区封闭化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经营等重大危险源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强制性国家标准为主体,推荐性标准为补充的城市安全标准体系,执行城市安全和应急标准规范。应当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的技术标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将安全生产标准等级评定结果作为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
9、的重要依据。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新产品、新工艺、新业态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和安全管理规范。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产业政策,执行安全生产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周边土地开发利用的安全控制线,严格控制重大危险源周边土地开发利用,确保符合安全风险管控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持与己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及油气管道等重大危险源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
10、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重点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第十六条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出具与安全相关的评估报告,并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安全评估论证,根据评估论证的结果,落实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第十七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高标准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排水防涝、交通、通信、卫生、人防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步建设相应的安全技术设施、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城市生命线工程系统的功能良好和正常运行。推动供水、供电、通信等城市生命线备
11、用设施建设,增强应对风险能力。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消防设施布局,推动县(区)、乡(镇)、街道消防救援站点建设。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车通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当科学设置消火栓、消防水源等基础设施,强化灭火救援训练基地建设,按照要求配备消防人员和装备,因地制宜建设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小型微型消防站,根据实际组建专职消防队、企业消防队等专兼职消防力量,构建全面覆盖的消防体系。第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和建设城市路网。城市各级道路、居住区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道路应当根据实际设置成环状,减少尽端路。科学规划建设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设施,加快建设
12、人行步道和非机动车道,加装防护栏、反光镜、警示桩、防撞墩、减速带、分隔栏等设施,加强车速测定、信号设施、智能提示、电子警察的应用和管理,强化公交车、客车、校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的动态监管。加强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城区铁路平交道口立交化改造计划,加快消除人员密集区域铁路平交道口。城市桥梁和公路隧道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评估,完成安全改造处治,并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城际物资运送通道数量应当符合规定要求。第二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安全技术改造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支持范围,引导投资方向。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生产安全工艺、
13、设备淘汰目录。鼓励企业加大安全技术改造投入,采用先进的工艺及装备,淘汰落后工艺和技术,降低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推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安全生产领域广泛应用,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第三章风险管控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全周期管理理念,将风险评估管控贯穿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全过程。建立城市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机制,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城市安全风险普查、辨识和评估。编制更新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建立城市安全信息管理平台,绘制“红、橙、黄、蓝”四色等级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明确管控责任,落实管控措施。城市安全风
14、险评估报告是编制本市涉及城市安全的规划的重要依据。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编制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标准,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加强新兴行业、领域以及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的安全风险辨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辨识评估工作制度,对各类安全风险进行定期排查辨识、分析评估,并动态更新。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风险普查、申报、登记、建档制度,查清安全风险的种类、数量和分布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清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的安全风险清单,明确管控责任,落实管控措施。
15、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运用信息化手段,增强安全风险前端感知、精准定位、专业评估、协调联动的能力。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及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安全风险监测情况以及对安全风险信息的汇总分析,形成城市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完善直达基层的叫应机制,依法及时对安全风险隐患可能影响的区域、单位、群体进行精准预警。建立健全各部门监测预警信息互通
16、共享机制,提高预警预报水平。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会商研判机制,建立多方参与和多源监测预警的综合研判制度,分析研判安全风险形势,防范衍生风险和风险叠加。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按照分区域、分级别、网格化、实名制原则,明确安全风险管控的责任部门和单位,对不同等级的安全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实行差异化管理。对高风险等级区域,实施重点监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管控人员和管控责任,落实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17、机制,制定城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建立城市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广告牌、灯箱和楼房外墙附着物管理,加强城市隧道、桥梁、易积水路段安全隐患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智能化监测报警等技术、管理措施,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治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清单,依法记录并通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依法报告。第二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县(区)联动、部门协同、社会动员、区域衔接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有效应对城市重大安全风险。位
18、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区域和行业应当建立完善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推动实现行业、部门、区域间的安全责任共担、资源共享。第四章重点防治第二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联动协调机制,强化气象预警先导作用。加强城市气象灾害智能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完善预警信息传播途径。建立完善基于重大、极端气象灾害高级别预警信息的高风险区域、高敏感行业、高危人群的停工停业停课停产预警响应机制,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第三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体系,依法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设置明显
19、警示及逃生路线标志。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进行调查、排查、监测和巡查,划定防治区域,掌握隐患发育特征、动态变化情况,落实防治措施。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工矿区、景区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的重大隐患点,及时落实监测和防治措施,有效消除灾害隐患。第三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开展城乡国土绿化,因地制宜建设城市绿色廊道,打造街心绿地、湿地和郊野公园。加强河道、湖泊、滨河地带等城市湿地生态和水环境修护。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地下水超采治理,推进城市节水。加强城市大气质量达标管理。第三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卫生风险防控体系,以增强
20、早期监测预警能力为重点,强化疾控、医院、科研单位间的信息共享,增强各类已知和新发传染病早发现和预警能力。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对可能引发较高风险等级和风险关注度趋势明显上升的事件,应当及时做好应急准备和资源配置。应当提高平疫结合能力,预留应急空间,确保新建改建大型公共设施具备快速转化为救治与隔离场所的条件。第三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运行状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城市排水防涝隐患日常巡查制度,并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分区分类开展排水防涝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及时排查治理雨污混接管道、清疏堵塞的排水管网,利用城市雨水调蓄设施的
21、滞渗、调蓄和雨水排放功能,保障城市汛期排水通畅。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易涝点进行防涝改造,协调有关部门督促责任单位在立交桥下、地下通道等易涝区段设置必要的监控设备、警示标识,安排值守人员,配置抢险设备。对车库、地铁、隧道等地下空间出入口采取防倒灌、紧急关闭和撤离措施,防止因暴雨、洪涝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当加强井盖等设施的智能化建设,防止井盖在突发位移、歪斜、损坏时无法及时修复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警示和预防
22、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机制,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设备设施、作业现场和操作过程等的标准化,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设施工企业应当在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加强企业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建设施工作业安全风险和事故。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设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视频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监测预警系统。监测监控数据应当实现对企业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的全覆盖。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
23、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应当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标志等要求进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实际,优先就近安排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建设用地,加快新建专用停车场。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专用停车场。工业集中区、化工园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和数量的专用停车场,重点化工企业应当配套建设专用停车场。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当进入专用停车场停放,并服从管理。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安全管理规范,由市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建筑物抗震
24、设防监督检查。加强既有建筑抗震鉴定及加固改造,新建建筑要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应当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落实自建房安全管理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加强日常检查和集中清查,重点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及时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三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经营性自建房应当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过程监管机制。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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