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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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大同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4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4日大同市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2022年12月9日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推进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
2、行政区域内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桑干河流域,是指桑干河干流、支流和水库库区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本市各县(区)行政区域。第三条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系统修复、统筹兼顾、协同共治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将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流域生态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河流生态修复与保护、水土保持的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规划和自
3、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规划和流域内矿山地质环境和林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能源、城市绿化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相关工作。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第六条桑干河流域实行河长制,分级分段依法开展河流保护工作。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与朔州市、忻州市人民政府建立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协同共治机制,相互协调、解决桑干河流域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加强与相邻市在共
4、建共治、水资源调度、生态补偿等方面的跨区域合作。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与朔州市、忻州市人民政府建立桑干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灾害以及管理执法等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共同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第九条编制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农业、气象、旅游等规划,应当与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相协调。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需求,科学配置桑干河流域水资源,修复河流水系,实行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恢复流域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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