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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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忻州市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促进条例经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6日审议通过,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4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6日忻州市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促进条例(2022年10月26日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促进有机旱作农业绿色、健康、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实现生态友好、产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
2、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有机旱作农业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有机旱作农业发展应当坚持绿色发展与生态和谐、传统旱作与现代农业、科学研究与生产推广、示范引领与整体推进、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机旱作农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将有机旱作农业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重大项目建设资金和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制定有机旱作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应
3、急管理,以及林业和草原、畜牧兽医、农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机旱作农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指导和服务等工作。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省人民政府相关政策措施,制定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发展专项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有机旱作农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坡耕地改造,推广深耕深松、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测土配方施肥等土壤培肥方式,提升耕地质量。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设高效节水工程。对有灌溉条件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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