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节约用水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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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忻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经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6日审议通过,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4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6日忻州市节约用水条例(2022年10月26日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调配、高效利用、因地制宜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节约用水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推广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促进城乡居民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科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工作。乡(镇)人民政
3、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全民节水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节约用水规划、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的修订,按
4、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条件,科学配置地表水,积极利用外调水,控制开采地下水,合理使用非常规水,科学安排经济社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建立覆盖本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纳入计划用水管
5、理:(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二)从供水单位或公共供水管网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证并且用水量达到规定用水规模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第十二条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经核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下达取用水计划指标。取用水计划指标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核定的计划用水指标用水,未取得计划用水指标的不得擅自取用水。计划用水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三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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