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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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德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2月28日经德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3月30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6日德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3年2月28日德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涵养城市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保护和改善城
2、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和区(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保障监督等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规划引领、因地制宜、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实施,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第六条市和区(
3、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实施、年度目标任务制定、综合协调、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新闻媒体等,应当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普及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知识,引导全民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水利、气象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听
4、取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第九条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加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第十条城市新建区域应当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优先保护生态本底,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科学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已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地下排水管网整治、污水处理设施改造、水环境综合治理、内涝防治、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重点解决城市内涝、雨污混流、黑臭水
5、体、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低、水资源短缺等问题。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和内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相关要求和内容。第十二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规划条件。对于不需办理选址、土地划拨或者土地出让的改造提升类项目,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第十三条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和内容,并按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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