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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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建设工程(含水利、交通等)招投标、政府采购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等方式,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发生调整的,以最新发布的目录为准。现行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为准。第二章招标第五条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二)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的,已经履行完毕;(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必需的设计图纸及已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技术资料。采用网上招投标项目,应当在提供纸质图纸的同时,提供电子图纸等资料,并保证纸质与电子图纸一致。第六条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 .招标单位在具备招标条件后,委托招标代理公司或自行组织招标。2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工程项目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初稿(有招标文件模板的应当使用模板),招标单位或招标小组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审核、确认。招标单位应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控制价。3 .招标单位或代理机构通过
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项目登记,发布项目招标信息。4 .开标前招标单位持评标专家抽取表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5 .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应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后核发中标通知书。6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合同,并将合同上传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1 .采购单位在具备采购条件后,到县财政局申请政府采购,获批后进行采购。2 .集中采购部门受理项目采购后,及时编制采购文件。3 .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委托
4、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4 .采购单位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确认后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采购信息。5 .开标前,采购单位持评标专家抽取表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6 .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采购人确定成交人,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质疑后发出成交通知书。7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合同,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将合同上传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第八条招标文件的编制按照招标文件制作流程(详见附件)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标负面清单的通知、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5、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的规定进行。第三章评标第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前需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本人填写廉政保证书。第十条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使用全省统一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抽取过程制作书面记录,特邀监督员、招标单位代表和交易中心人员同时在场方可抽取。抽取后,现场人员签字,全程音视频监控。需从范围内抽取评标专家的,应于开标前半小时抽取;需从全省范围内抽取评标专家的,可以在开标的前一天抽取。重大项目原则上从全省范围内抽取专家。第四章投诉与处理第十一条异议或质疑的受理单位是招标采购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受理单位是县发改委(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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